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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

日期:2009-05-04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也被公认为是审议民主理论(Deliberative Democracy)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不仅为审议民主理论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提出了一种独特的审议民主的制度设计。通过“话语民主”理论的阐发,哈贝马斯将其在《沟通行为理论》中提出的话语伦理原则落实为现实的社会政治制度。在哈贝马斯看来,激进民主的理想扎根于政治判断的话语本性和民主制度的密切关联之中。他的话语民主理论将话语置于民主理论的核心,[1]话语不仅是解决争端、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手段,而且也是检验民主制度、判定其合法与否的手段。[2]而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概念独具匠心的阐释,则使话语民主理论有可能通过社会学转译而形成现实的民主制度模型。
  这种民主制度模型是一种双轨制(two track)的民主制度,这种模式一方面是立足于弱公共领域的公共舆论形成(public opinion formation),另一方面是立足于强公共领域(即政治系统)的意志形式(will formation),整个民主决策模式是一种从公共舆论到正式立法过程的制度模式。本文即试图勾勒哈贝马斯的这种独特的民主制度构想,并对其意义进行简单的评述。
  一、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
  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构想是建立在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民主模式进行反思和对比的基础之上的:自由主义民主认为,民主的作用是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的性质与职能),使政治权力的运用合法化。国家是经济社会的守护者,因此,政治——在公民政治意志形成的意义上——的功能就是联接和推进个人利益,并使其在国家使用政治权力实现集体目标的过程中不受损害,其特点是策略式的讨价还价;而在共和主义看来,国家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之自我意识的制度化,政治绝不仅仅限于利益调停的功能,它在社会进程中起着建构性的作用,即把社会构建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它是实质性伦理生活的反思形式。通过它,共同体的成员才认识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身份组成法人联合体。因此,共和主义在行政权力和个人利益之外,提供了第三种社会整合的资源:团结(solidarity)和公共善的倾向。政治意志的形成不再是利益的平衡和围绕着权力而展开的斗争,而是相互理解或通过沟通达成共识,这样的政治意志形成无论是从发生上讲还是从规范上讲,都应享有优先性。[3]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二者间的差别: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对比[4]
特征
自由主义民主模式
共和主义民主模式
自由的概念
消极自由(公民自由)
积极自由(政治自由)
权利
前政治的
政治的
程序
仅是决策方法
同时也是目的
证明
权利(right
善(good
决策模式
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聚合
对共同利益进行审议
这样的描述无疑是高度简化的,但简化亦有简化的好处,那就是将二者之间的差异充分地暴露出来。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模式都是有缺陷的。
  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将政治比拟于市场,认为国家通过公共政策的输出满足个体的利益或偏好;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仅仅表现为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妥协;而且预设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分离,这不仅会削弱公民所具有的集体行动能力,还会在“国家中心”的视角下使“公共领域”重新被殖民化。
  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它没有认识到政治决策包括不同的类型的程序和不同形式的论证这一事实,它没有区分文化整合和政治整合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整合形式,当然也就没有区分以下两种不同的忠诚类型:与政治语境相关的忠诚和与社会语境相关的忠诚,在后者中,群体成员共享集体认同,但在前者中则没有。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对这些问题的忽略起码带来了三个问题:首先,共和主义没有认识到,发端于弱公共领域的争论必须和强公共领域中的决策程序区别开来,其政治想像仍停留在古希腊;其次,共和主义民主模式未曾虑及当代政治中讨论形式的结构性差异,没有认识到在现代政治的特定条件下,策略行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法的。政党竞争、利用法律来控制政治权力被共和主义视为一种外在的限制,而不是实现人民统治的必要条件;再次,共和主义模式无法适应文化多元社会的政治决策,因为其前提是同质化的政治共同体,共同体成员对于什么是好生活(good life)和共同利益有一致的看法,然后才能就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手段进行审议,并达成共识。这样的前提在现代社会显然是不存在的。[5]不唯如此,哈贝马斯还批评当代的共和主义以一种共同体主义的方式解读公共沟通,从而将其局限于伦理的范围。他强调政治问题不能被化约为伦理问题,不能化约为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价值的解释。
  在批判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了超越二者的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民主模式。[6]哈贝马斯从共和主义中撷取政治参与的概念,又从自由主义中撷取制度和法律来建构自己的话语民主理论。它和共和主义一样把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的过程放在核心地位,但并不把法治国宪法理解为次要的东西。审议式政治的成功不在于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沟通程序及其制度化,以及制度化的审议程序与非正式的公共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7]
  在提出话语民主概念时,哈贝马斯清楚地意识到建立审议性政治所面临的困难:如何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来形成用以解决集体问题的共识。特别是在高度多元的现代社会,如何从分歧中凝析出共同的结果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而他所试图完成的就是这样一个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知道,康德诉诸的是普遍的人类理性和个体所具备的健全的判断能力,卢梭诉诸的是公民宗教和由其产生的爱国之情,罗尔斯则通过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交叠共识等理论设计来保障这种共识,那么,哈贝马斯依靠的是什么呢?他依靠的就是双轨制的审议民主模式,这一模式以制度化的形式将立法机构的注意力集中在广泛的、去中心化的、无主体的沟通活动上,这些沟通活动散布于公共领域,并囊括了所有的公民。这样,制度化的决策依赖于广泛而复杂的审议过程。正如里格和伯曼所提出的那样,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无主体沟通”的构想和双轨制的制度设计,前者以其沟通理论和话语伦理为基础,后者则以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的区分为前提。因此,在考察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模式之前,有必要先回顾他对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的区分。
  二、“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
  我们知道,关于“公共领域”话题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和哈贝马斯联系在一起的。在其晚期著作中,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论述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那就是进一步将公共领域区分为“弱公共领域”(Weak Public)和“强公共领域”(Strong public)。但这种区分的始作俑者并不是哈贝马斯,而是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在《重思公共领域》一文中,弗雷泽将公共领域分为“弱公共领域”(Weak publics)和“强公共领域”(Strong publics)。弱公共领域存在于国家之外,其任务是对国家进行批判性审查,其审议实践仅限于舆论的形成之中,而不及决策的制定;相反,强公共领域则存在于国家之中,其话语既包括在舆论形成之中,也包括在决策的制定当中。弗雷泽认为,作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之理想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已不适合于作为批判现存的后资本主义社会民主的工具,因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将公共领域仅仅限制在弗雷泽所谓的“弱公共领域”,而没有考虑到随着议会主权的出现而产生的存在于国家之中的公共领域形式,更没有虑及其他的公共领域形式。“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的划分可以引导我们进一步思考一些对于我们的民主制度设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之间是什么关系?弗雷泽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种责任或义务关系(accountability),民主的决策机构(强公共领域)必须对外在的、弱公共领域负责。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负责?什么样的制度构架方可保证二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在哪些方面我们可以求助于直接民主的形式,在哪些方面代议制民主形式更为合适?弗雷泽坦承自己无力解答这些问题。[8]
  哈贝马斯继承了弗雷泽的这一区分,并对其作了系统化的发挥。在哈贝马斯看来,弱公共领域是一种非组织化的舆论形成的载体,与之相应的是市民公共领域(civil public sphere);而强公共领域则是高度结构化和形式化的,与之相应的是政治公共领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特别是立法机构。
  弱公共领域是公共舆论形成的必要场所,在这个场所中,通过市民社会的各种社团、协会的积极的审议产生出公共舆论。哈贝马斯认为,“这些专事于公共舆论的团体,它们提出议题和建议,通常地会力图形成公共影响,它们属于由大众传媒所支配的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基础。由于这种沟通渠道非正式的、高度分化和错综交织的特点,这种公共领域构成了公共领域真正的边缘。”[9]在此,哈贝马斯提供了一种“边缘-核心”的复杂的政治想像,位居核心的是正式的立法机构,位居边缘的则是各种弱公共领域或者说是次级公共领域。在弱公共领域中经过充分审议的各种主题最终会被推向处于核心的强公共领域,而居于核心的立法机构必须认真对待那些从位居边缘的弱公共领域中产生并被主题化的各种议题。
  哈贝马斯十分强调这种粗放的、未加控制的沟通之流,有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他所强调的这种沟通形式其实类似于一种松散的网络,[10]这种松散的形式使得弱公共领域更适合于承担舆论形成的任务,更适合于表达公共的利益和愿望。因为这种公共领域中的“沟通之流是不受程序调节的,就此而言,它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它更适合于‘各种需要的竞争’,并对这些竞争进行诠释。……(各种议题)通常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付出顽强的努力去影响公众,才能赢得公认的政治议题的地位。……只有经过这样公开的‘为了承认的斗争’之后,彼此竞争的利益立场才能受到有关政治机构的重视,才能被列入议会议程并加以讨论,必要时形成议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11]在这个意义上,强公共领域和弱公共领域之间的分工源于各自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弱公共领域对于议程和论证形式的不加限制成为公共舆论产生的基础,也成为随之而来的各种可能的政策建议的基础。这些非正式的解决方案再输入立法机构,成为政治选择机制处理的原材料。弱公共领域中的公共审议有以下几个作用:一是将那些尚不成熟、不适宜作为立法机构讨论的议题过滤掉;二是要对议题形成相关的立场和论证,以供立法机构参考;三是公共审议会自然地浮现出公共舆论。
  强公共领域主要指制定法律的正式的政治公共领域,其主要职责是意志的形成。正如里格所注意到的,强公共领域由各种不同的有正式决策权的审议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组成。[12]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讨论了在强公共领域中广泛存在的讨价还价(bargain)和妥协折中(compromise)等现象的地位,和科恩等过于理想化的审议民主版本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承认立法机构主要是一个讨价还价和妥协折中的场所。在弱公共领域中,哈贝马斯强调的是信息和沟通的自由流动,但在强公共领域中,他强调的则是公平的、制度化的游戏规则。在形式上,强公共领域是一个高度结构化的、以讨价还价和政治妥协为特征的领域,[13]它的任务是将在弱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松散的公共舆论转译为一种民主的意志。
  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一转译的过程是由外在于正式政治制度的论辩和影响所推动,并按照公平的游戏规则来运作。如果能保证这一点,则从合法律性(公平的游戏规则)中就能产生出合法性(建立在经过重新阐释的人民主权和人权的基础上),这正是哈贝马斯一直试图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三、“无主体沟通”的反事实构想
  可以说,“无主体沟通”(subjectless communication)这一违反直觉(counterintuitive)的概念是哈贝马斯独具匠心的一个创造,其目标在于,试图不借助统一的人民意志(a unitary popular will)而保留民主审议的理想。[14]在此,哈贝马斯一方面吸收了共和主义关于合法性来源于民主审议的洞见,另一方面又充分考虑到其统一的人民意志的预设在现代社会所遭遇的困境。
  这样的设想是以“去中心化”的社会观(decentralized perspective of society)为前提的,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社会观均有问题,它们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理解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将国家视为社会的核心或顶点。话语民主理论抛弃了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观,提出一种去中心化的社会图景:这样的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一起分化出来,成为一个场域,它将感知、识别和解释那些对社会整体产生影响的问题。[15]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无等级排列的社会,在其中有多个权力或权威中心,有不同的管道使各种声音都能得到倾听。国家尽管仍然是一个权力中心,但它已不再具有权威性的地位,它只是众多权力中心中的一个。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哈贝马斯借助彼德斯(Bernhard Peters)的洞见,强调:“有约束力的决策,如果它要具有合法性的话,必须接受沟通之流的导控,这些沟通之流发端于边缘,穿过民主的、宪政程序的闸门,进入议会组织或法院(必要时还有负责决策实施的行政部门)。”[16]
  这样的设想显然有悖于目前西方民主社会的现实,哈贝马斯自己也坦承“常规的、至少是西方民主社会的日常政治活动是无法满足如此高标准的要求。”[17]这也是哈贝马斯的设想常常被称为“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原因。但这样的社会观对于高度分化和多元的现代社会而言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族群、种族、阶级、性别等方面的差异,处于不同社会位置上的社会成员或团体不仅对于他们之间相互冲突的特定利益高度关注,而且对于不同的价值观念、信念体系,甚至不同的有效性类型都高度关注,这样的关注还导致他们对于同一议题的理解会走向不同的侧面。如果实践的理性审议意味着所有的成员都能够参与到对话中来,意味着在决策前所有相关的视角都应予以考量的话,那么分工是不可避免的。其中,最重要的分工当然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之间的分工,弱公共领域负责对问题的感知、识别和解释,并通过审议来筛选议题和政策建议,以此来影响强公共领域的决策;强公共领域负责对议题和政策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决策。
  但问题是,对问题的感知、识别是一回事,对问题的解释是另外一回事,不仅没有任何一个团体能够完全准确无误地把握其他团体的观点,而且也没有任何一个团体能完全地把握问题的全部,并对共同利益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那么,究竟哪种视角代表了公共理性、哪些议题和政策建议应脱颖而出呢?自由主义将这个问题交给专家,共和主义则诉诸整体的人民,哈贝马斯意识到公共领域本身的复杂性,倡导一种“去中心的社会观”,去掉了最高权威,将其视为一个碎片化的、各部分之间只存在松散联系的话语网络,在其中,各种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将其特定的视角带入讨论之中。与此相连的“无主体沟通”观念则认为,公共理性不是植根于“共同意志”之中,而是植根于“话语结构”之中,是从这种松散的话语网络中自然浮现出来的。[18]
  四、双轨制的民主制度设计
  “话语结构”将公共领域(即弱公共领域)和立法机构(强公共领域)关联在一起,“这种链接之所以可能,既不是因为人民的同质性和人民意志的同一性(共和主义的观点),也不是因为理性——被认为有能力发现潜藏的、同质的普遍利益的理性——的同一性(自由主义的观点)”,而是通过“公共话语”——“这种公共话语源于自主的公共领域,并通过程序上民主、政治上负责的立法机构之决策而成型”。[19]由此,哈贝马斯建立起一种双轨制的话语民主理论。双轨制的“双轨”一是弱公共领域,一是强公共领域。
  在哈贝马斯看来,弱公共领域的沟通结构以特定的方式和私人社会领域关联在一起,这种关联使得位居边缘的市民社会比政治中心更能敏锐地察觉并识别新问题的情势。过去几十年中一些重大议题的提出为此提供了证据:日益加剧的核军备竞赛;和平利用核能或其他大规模技术项目、像基因研究这样的科学实验所包含的风险;负担过重的自然环境中的生态危险(森林毁灭、水质污染、物种灭绝等等);第三世界的急剧贫困化和世界经济秩序的种种问题;以及女性主义的问题,日益加剧的移民现象等问题,这些问题中几乎没有一个是由国家机构、大型组织或社会功能系统的代表者首先提出来的。相反,把这些问题挑出来讨论的是知识分子、关心这些问题的公民、激进的教授、自称某某主张的“倡导者”。从这个最外层边缘出发,这些问题冲破层层阻力,进入报纸和感兴趣的社团、俱乐部、学术团体、大学,然后发展为社会运动和新的亚文化。后者又推波助澜,以其巨大的冲击力引起传媒的关注。只有通过媒体对正反两方观点的展现,这些问题才得以大范围地面对公众,并随后在“公共议程”中占据一席之地。[20]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运作良好的民主体制中,活跃的弱公共领域“不仅必须察觉并辨识问题,而且要令人信服、富有影响地将其主题化(thematize),变成公共讨论的议题,并提供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通过营造声势,迫使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予以处理。”[21]这一论述中至少对弱公共领域的功能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22]1.它必须善于感知和领悟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感受到的各种相关问题。2.要具备这种感知能力,弱公共领域必须植根于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和开放而多元的文化之中。而一种有活力的市民社会只能在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及其相应的社会化模式的背景中产生。[23]3.由不同的社团产生的各种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之间必须保持相互开放,这样,弱公共领域中论证和视角的交流成为可能。[24]这表明,对于审议民主而言,仅靠市民社会本身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连成一体的公共领域。如果没有横跨于这些自发的社团之上并将其连成一体的公共领域,大量的自发性社团本身并不必然促进公共审议,相反,倒是有宗派林立的危险。[25]只有依靠各种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之间的相互开放,它们之间对同一议题的相互辩难和论证,才能促使公民视角的转换。4.它必须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并避免沟通信息被扭曲。这一要求至少意味着,在关键时刻,公共领域必须可能通过动员将议题推上议事日程,也意味着在信息和论证的传播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大众媒体,不能为有权势的社会利益集团所控制、限制或扭曲。[26]
  如果说弱公共领域的功能主要是集中在意见或舆论的形成,那么,强公共领域的主要功能则是意志的形成,即政策的制定,它要密切关注发生在弱公共领域的公共审议,适时地将其中的议题纳入立法规划中,提上议事日程,通过审议和讨价还价的复杂过程,制定出合法的政治决策。这就要求:一、所有相关的信息、论证和视角都应汇集到立法机构中来;二、和那些诸事缠身的一般公民相比,立法机构的成员应对这些相关的论证进行更加集中、更加细致的考量。这样,弱公共领域中包容性的公民参与就转化为强公共领域的论证的包容,[27]各种边缘性的视角、简单和复杂的论证、正反两面的信息都汇集到一起,得到细致的考量。这一点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四个条件:[28]1.立法机构必须对散布广泛的各种公共话语保持开放,甚至与之相互渗透,这样,社会批评才能完成其使命:将新话题、新阐释导入立法机构的公共话语之中。2.这种开放性对立法机构的构成提出了一系列技术上的要求,以保证不同的观点和利益都能得到适当的代表,保证公共舆论能恰当地引导决策的制定。3.立法机构的成员必须审慎地领会各种不同角度的论证的真正意旨,并进行真正的交流。只有这样,那些没有说服力的论证(weaker argument)才能被筛去,更佳论证(better argument)才能脱颖而出。4.要设计相应的程序来排除自我利益和权力对审议产生的消极影响,以提高“更佳论证”脱颖而出的几率。哈贝马斯将这一条件称为“逆导控措施”(countersteering measures),加强沟通权力的导控作用,使其能跨越系统权力强加在话语和审议结果之上的限制,也就是说,要保持弱公共领域对强公共领域的导控作用。[29]
  如果说哈贝马斯关于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的划分尚是因袭他人,那么,他对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解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独特的,这是其话语民主模式区别于其他民主模式的特点所在。[30]哈贝马斯认为,“审议性政治存在的根基就是制度化的民主意志形成和非正式的舆论形成之间的相互作用。”[31]他特别强调位于政治复合体之边缘的弱公共领域的导向调控(steering)功能,正是通过其导向调控功能,弱公共领域为政策的制定指明方向:尽管“政治意志的形成是以政府立法部门的形式来加以组织的,但如果它阻隔了自主的公共领域的自发源泉,或切断了与在市民社会中循环不已、自由流动的各种议题、建议、信息和论证之间的联系,那它就会破坏自身合理运作的基础。议会团体应当在一种‘无主体’——在某种意义上讲——的公共舆论的范围内开展工作。”[32]从哈贝马斯的这段话中,我们起码可以梳理出三个要点:一、沟通之流的方向是单向的,它总是从政治复合体的边缘向中心流动,从弱公共领域向强公共领域流动,这一点非常重要,弱公共领域成为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立法机构可以从中汲取各种议题、信息和论证;二、公共舆论引导政治过程,这些公共舆论是在积极的、没有任何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公共审议中自然浮现出来的,对于立法过程而言,它是一种指导性的的力量;三、公共舆论规定了立法过程的参数范围,哈贝马斯借用“参数”(parameter)一词来阐明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尽管有些费解,但还是有迹可寻,我们可作如下理解:公共舆论为公众在特定议题上所欲何为提供了一个信号;公共审议可以型构立法过程,成为立法过程中论证的资源;公共舆论将对立法者的偏好产生约束。[33]以这样的分工为基础,强公共领域则致力于通过法律将弱公共领域的沟通权力转变为行政管理权力,使公共舆论中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和政策建议接受理性的检验。
  哈贝马斯的学生班哈碧曾对哈贝马斯的这种双轨制审议民主模式有很好的归纳:“正是通过多元化的组织、网络和联合形式之间的交互作用,一种匿名的‘公共对话’浮现出来。这种相互交织、互相重叠的审议、论辩和论证的网络和联合才是审议民主模式的核心。普通的公民大会集体审议的想像——人民团结一致表达他们意志——属于早期的民主理论,今天,我们的民主模式需以松散的联合、多元视点的意见形成和传播为媒介,在这种自发的自由沟通中多元的意见相互激荡。”[34]
  可以说,哈贝马斯既要避开民主暴政的悖论,突出民主政治的理性特征,它必须学会用理性对自己进行约束(selflimited),不使民主的冲动干扰经济和政治系统的合理决策;也要尊重来自弱公共领域的舆论的调控,使这些合理决策成为合法的决策。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非正式的“公共舆论的形成”产生“影响”,“影响”通过政治选举渠道转换成“沟通权力”,“沟通权力”又通过立法过程转换成“行政权力”。[35]正是在这样的阐释中,人民主权的合法性原则才重新焕发了活力。
  五、简单的评论
  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吸收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长处,并将其整合为一种理想的审议和决策程序。[36]这样的民主程序将审议、妥协、自我理解的话语和正义话语交织在一起,并为这样的预设——合理乃至公正的结果是能够达到的——打下了基础。
 通过对民主理论的话语式重建,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重新确立了人民主权的规范性基础,适应多元主义社会现实的挑战,消解了人权和人民主权这两种规范性合法性论证思路之间长期以来的争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选择理论对人民主权理论的批评。不过这已经是另外的话题,需要另拟专文加以论述了。
 (作者单位:谈火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吴志红,《人民政协报》报社)
 
释:
 [1]哈贝马斯对“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话语民主”(discursive democracy)这两个概念未作区分,混合使用。但庄泽克对之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庄泽克认为,话语民主指那些对现存权力结构持批判态度的民主理论。这样,话语民主就成为审议民主理论的一个分支,其理论资源是批判理论。它和站在自由宪政立场来解释“审议”的审议民主理论相对立。基于这样的立场,庄泽克曾批评哈贝马斯从批判理论的立场上倒退了。他希望在审议民主理论中恢复批判的声音。他将这一点称为话语民主的目标。在庄泽克那里,话语民主是审议民主的革新版本。John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Liberals, critics, contestati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2000.持类似批评立场的还有杨等人,杨使用“沟通民主”(communicative democracy)来作为审议民主的革新版本。可参考Young,Iris Marion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Seyla Ben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 1996, pp. 120135 Iris Marion Young , Inclusion and Democra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本文一般使用“话语民主”来指称哈贝马斯的审议民主思想,但有时也使用“双轨制的审议民主”来标识其特点,以区别于罗尔斯将审议局限于正式的政治制度之中的审议民主模式。
 [2]Warren,Mark .The Self in Discursive Democracy, in Stephen K. White,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167200.
   [3]HabermasJürgenThree Normative Models of Democracy.
 [4]Eriksen, E.O.and Jarle Weigard, Understanding Habermas: Communicative Action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ntinuum, 2003, p118.
 [5]Eriksen, E.O.and Jarle Weigard, 2003, p119.
 [6]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哈贝马斯自认为其立场超越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或者说是处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但实际上他更接近于后者。
 [7]HabermasJürgen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The Mit Press, 1996, pp.296298;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第368371页。(以下凡引此书均是根据英译本,参考中译本翻译,并简称Habermas1996pp.296298;哈贝马斯,2003,第368371页。前为英译本页码,后为中译本页码。)
 [8]Fraser, Nancy. 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in Craig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The MIT Press,1992, pp109142. 值得注意的是,此文的正式出版尽管是在1992年,但其最初版本却是提交给19899月召开的一次专门针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应该说,弗雷泽的论文对哈贝马斯发表于1992年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对双轨制民主的构思是有一定影响的。
 [9] Habermas1996p355;哈贝马斯,2003,第441页。
 [10] Rainey, R. Randall and William Rehg.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Federal Regulation of the Electronic Media: Implications of Habermass Theory of Democracy.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691996, pp.19231987.
 [11]Habermas1996p314;哈贝马斯,2003,第389390页。
 [12] Rainey, R. Randall and William Rehg.1996p1963.
 [13]Gersen, Jacob. A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wo Track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 Prepared for presentation at the Political Theory Workshop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y 18, 1998.
 [14] William Rheg and James Bohman ,2002.
 [15]HabermasJürgenThree Normative Models of Democracy.
 [16] Habermas1996p356;哈贝马斯,2003,第442页。
 [17] Ibid.
 [18]William Rheg and James Bohman ,2002. 在这样的理解中,自由的沟通之流是其关键,这是公共论辩所具有的积极品格。几乎任何版本的审议民主都强调“健康”的公共审议之重要性。尽管各自的理由不同,但都认为其对信息收集的作用,通过信息的汇总,不正确的、经验性的声称将被清理出局。
 [19]Habermas1996pp.185186;哈贝马斯,2003,第225226页。括号内文字为笔者所加。
 [20]Habermas1996p381;哈贝马斯,2003,第470页。
 [21]Habermas1996p359;哈贝马斯,2003,第445页。
 [22] William Rheg and James Bohman,2002.
 [23]Habermas1996p371;哈贝马斯,2003,第458459页。
 [24] Habermas1996pp. 373374;哈贝马斯,2003,第461462页。
 [25]Bohman, James F.. 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6, chapter 2.
 [26]Habermas1996pp. 378379;哈贝马斯,2003,第467468页。
 [27]William Rheg and James Bohman, ,2002.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相关的信息和论证的数量是巨大的,以至于贝赛特感叹,议会的议员们不堪信息数量巨大和论证繁复之重负。Joseph Bessette,1994chapter 8;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机构的审议和决策也没有摆脱去中心化的、无主体的沟通形式,是在无主体的公共舆论之参数中开展工作的。Habermas1996p184;哈贝马斯,2003,第223页。
 [28] Ibid.
 [29]Habermas1996pp. 327328;哈贝马斯,2003,第404页。所谓“沟通权力”是指公民通过沟通行动,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能力。这种理解“权力”概念的路径来源于阿伦特。对于何谓权力的问题,在政治学中一直存在着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相互竞争的解释范式。经验主义的解释可上溯到霍布斯,最著名的代表是韦伯,规范主义解释秉承亚里士多德,它的现代阐述者是阿伦特。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关系中不顾对方的反对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能力;而阿伦特则相反,把权力理解为在非强制的沟通条件下形成共同意志(common will)的能力。韦伯所谓的“权力”在阿伦特的思想框架中被界定为“暴力”,权力基于沟通行动的基础之上,而暴力则基于工具行动的基础之上。Habermas1996pp. 147148;哈贝马斯,2003,第181页。
 [30] Gersen, Jacob. 1998.
 [31]Habermas1996p308;哈贝马斯,2003,第382页。
 [32]Habermas1996pp.183184;哈贝马斯,2003,第223页。
 [33]Gersen, Jacob. 1998Habermas1996p356;哈贝马斯,2003,第442页。
 [34]Seyla Benhabib, Toward a Deliberative Model of Democracy Legitimacy, in S. Benhabib(Eds.),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pp.67-94 .
 [35]HabermasJürgenThree Normative Model s of Democracy. 在此,哈贝马斯抛弃了他在《合法化危机》中的看法,那时他主张一种实质性的参与民主形式,主张公民对政治意志形成的真正参与。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哈贝马斯从早年的激进民主立场上倒退了,对宪政民主的现实作了过多的妥协
[36]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中,哈贝马斯对此颇为自许,但哈贝马斯的这种自信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具体意见可以参考Kenneth Baynes,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