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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商民主看待政治协商

日期:2009-05-05

陈家刚
  

    随着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开始将其引介到中国,并与本土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最容易与协商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政治协商制度。但是,在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关系的理解上,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了简单地将二者等同起来的倾向:或者将协商民主等同于政治协商,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否认协商民主实践的其他形式;或者将政治协商等同于协商民主,进而回避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分析和批判,回避对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学习和借鉴。不管哪一种趋向,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无益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在某种意义上,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是西方民主思想发展的最新成果,标志着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思考、对话、讨论、辩论和审议。协商民主来源并超越了自由主义理论和批评理论。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

    与现代公民的要求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对话、讨论、协商,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协商民主强调尊重公民的利益表达、促进广泛的参与,从而使决策更民主、更完善。协商民主是对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和远程民主的完善和超越。因为简单的多数原则、代议制,以及远程通讯都无法充分体现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无法形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决策。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

    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通过参与、表达和深思,促进合法决策,形成决策的过程是说服而非强制;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相互理解、尊重、妥协等,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并奠定社会信任的基础;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改变了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传统,同时也是对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非民主取向,规范并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使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的多样性实践为不同层面的治理提供了恰当的替代性选择。除了正式的国家制度之外,协商民主还存在于各种公民论坛和公共领域之中。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的协商政治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家层面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制度架构。

    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协商实践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这些实践不仅仅属于西方,在我国社会中,也存在着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协商政治实践,例如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民主恳谈和社区议事会等。其中,具有较成熟和完善制度架构的就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平台的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联系各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和少数民族等群众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行为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它们能够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充分表达各自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使各种利益要求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决策部门,从而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政治协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政治协商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对话、妥协、包容的精神。政治协商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从而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

    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人民政协的制度实践中,由于经过广泛地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从而使决策更民主、更科学。

    政治协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从而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社会主义协商政治的实践能够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能够使社会群体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对话中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能够扩大基层民主,建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能够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三、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二者在价值诉求、参与机制、权力制衡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在引介协商民主理论时,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协商民主”,既是因为该词能够相对表达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对话和讨论、权力制约、批判性反思、妥协与共识等基本特征,也因为其更容易与本土话语对接,同时赋予本土话语以新的意涵。但也正因为此,再加上对中西方理论的理路与实践多样性的认知差异,就使人们在理解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时,很容易将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混淆。厘清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是当下理论和实践领域面临的共同话题。

    1、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基础上兴起或者说复兴的一种民主理论范式和政治实践。协商民主适应了现代民主政治对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进行面对面对话与讨论的要求。因为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它首先使西方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更加适合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现实政治发展,并推进了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根据革命历史和现实国情在政治生活中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治参与、政治协商和权力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其次,协商民主强调政治生活的主体平等性,协商民主的参与者是平等的政治主体。协商过程的平等是具体而复杂的。参与协商过程需要机会平等、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而在政治协商制度中,参与者享有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实际上,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界别代表等处于非同等的地位,前者是执政党,后者则是协商制度中的参与者,独立性不足。因此,协商民主过程的对话和讨论是平等地相互影响,而政治协商中各民主党派更多是提供咨询和建议。

    另外,协商民主强调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最终会影响其利益的决策过程,而不局限于寻求利用代表机制表达相关者的利益。协商民主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市镇会议、特设论坛、公共领域、工厂民主、陪审团、自愿团体,以及控制整个社会的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等;政治协商制度则强调作为社会各阶层、党派、团体的政治代表性,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制度平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首先,公共利益诉求是协商民主和政治协商共有的价值追求,二者都承认多元的社会现实。协商民主的参与者要求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个人、团体等参与主体的偏好要围绕公共利益,或转变,或妥协。政治协商制度的参与党派、团体和社会人士的共同政治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

    其次,二者都承认政治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协商民主和政治协商都承认利益相关者由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同的利益倾向和偏好。因此,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二者都能够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利益相关者可以程度不同地参与政治决策。

    再则,协商民主和政治协商都力图通过对话和协商寻求一种扩大其决策合法性基础的机制。协商民主是一种话语民主,是平等主体表达自身利益和偏好,倾听他人,理性反思各种可能性,在共识基础上形成合法决策的治理形式。政治协商是执政党倾听个党派、团体和社会人士利益的机制,通过这种渠道,政治决策可以得到普遍的认同。

    最后,作为制度形式和治理机制,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都倾向于强化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协商民主通过建立责任机制,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设置了障碍,促进并规范了现代公共行政的建构。而政治协商的民主监督是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只有通过这样的民主监督,才能确保国家的权力真正服务于广大群众。

    四、完善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分化逐渐明显、利益冲突日益剧烈。作为我国重要的协商政治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必然要进一步地加以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代表自身所联系的广大群众并积极引导其参与政治生活,更充分地表达其利益需求,以及更有效地化解分歧、消除冲突。

    第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构建并完善基于权利的制度平台,形成多维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用现有法制框架的空间,是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的前提。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面临着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的挑战。在继续重视并完善党派之间的协商的同时,根据社会分化的现实,建立专业化的协商机制,例如党际协商机制、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政党与社会团体和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

    第二、尊重和包容由于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群体,反映并维护其利益。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具有文化独特性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群体、弱势群体和利益团体等,普遍存在着冲突和分歧。政治协商制度合乎逻辑的选择应该是扩大自身的包容性,增强自身的适应性,将社会上各种异质性要素、政治诉求等有机整合起来,纳入既有政治体系之内。

    第三、增强政协制度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赋予更广泛的平等机会、资源,增强能力建设,实现参与过程的权利和话语平等权。政协制度要保证协商参与者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保证参与者的独立性,实现真实有效协商。

    第四、积极引导并促进各行为主体的参与、表达和对话。政治协商制度中的行为主体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表达沟通和交往能力。充分利用政协委员的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在机制和程序重构的基础,改善对话、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与质量,发挥对于国家政治决策的影响。

    第五、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通过协商民主这种治理形式加强监督,是在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监督机制之外,建构一种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机制。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首先要健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监督渠道;其次要促进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再则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的监督独立性和主动性;最后,实现协商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实效性。

    协商民主对于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第一,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它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第二,制度的移植需要充分注意本国政治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第三,协商民主体现在不同领域和层面。国际、国家、公民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第四,协商民主是一种平等的对话、讨论和妥协过程,协商并不仅仅局限于政策咨询或垂询。第五,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在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基层民主和社会民主等不同的层次和领域同时展开的。我们在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尊重中国自己的优秀文化和传统,决不照搬西方民主政治的模式。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