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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

日期:2009-05-05

陈立明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织和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肯定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为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架构中进一步发挥作用开拓了广阔的空间。重视发挥人民政协的制度资源优势和平台作用,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民主政治存在一个相当大的认识误区,这就是:民主政治只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产物,而与马克思主义无关。其实,这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个严重误读。马克思主义在他们的学说和指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实践中,结合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阐述了他们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张,这些著作主要集中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著作中。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既是一种理想,也是理解现存国家的原则。作为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继续和深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民主是“政治解放”意义上的民主,它虽然在理论上设定了“人民的统治”的政治理想,但在实践中又往往与这一理想大相径庭。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提出了作为政治解放之超越的人类解放的概念:“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1]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是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讨论现代民主制的,他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亦即以个体自由为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是现代民主成长的前提。对于这种个人主义,马克思给予了肯定,因为其本质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一个重要历史成就,马克思视其为人类的政治解放:“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现代的民主国家,正是在这种具有独立社会基础的公民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马克思说:“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他就是国家通过人权予以承认的人。”[4]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市民社会分解为具有政治意识的独立的个体,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政治逻辑,确立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服务于独立的社会与个体的政治逻辑。现代民主制度基于这样的政治逻辑基础而形成,其本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由物”。基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而产生的现代“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5]人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创造者,是制度的核心,而民主制度是围绕着人的自由而展开的。这就决定了基于政治国家、中介空间和市民社会有机统一而得以展开的现代民主生活,实际上是人在政治国家、中介空间和市民社会所形成的三种生活的有机统一。作为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中介,也就是公共领域,它发挥着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社会制约国家的机制,即公民参与;二是国家容纳市民作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机制,即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机制。这种公共生活或公共领域,既决定于民主政治成长所提供的资源和条件,同时也决定着民主成长的现实基础,是现代民主成长的动力空间。

    发端于现代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理论,进一步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如哈贝马斯所说:“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控制。”[6]公共领域以国家与社会的彻底分离为基础,它本身是适应调节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可以看作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自由沟通以形成理解或通过商谈以达成妥协的机制或制度化渠道,如团体、俱乐部、新闻、通讯、沙龙、杂志等由私人构成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等。公共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内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于是,国家消解成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

    公共领域理论提供了一个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合适的批判工具。公共领域的概念来自西方,但是公共领域涵盖的问题不单是西方的,而具有普遍性。公共领域具有自己的功能:形成舆论,监督公共权力;达成共识,强化社会认同;话语交流,促进文化创新等。运用这一理论,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市民社会、利益分化、协商民主等重大理论实践问题,从而更加自觉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

    二、巩固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织和民主形式。它从诞生之初,在政治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就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取向。经过5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不断巩固和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认真总结我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经验,深入发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资源优势,发挥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平台作用,既是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巨大变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首先,人民政协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人民主权高于一切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是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

    人民政协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通过不同阶级、阶层的政治参与,实现、维护和发展各阶级、阶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将其作为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根本宗旨。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结构表现为“两大一小”的特点,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的主要阶级,此外,还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阶级成分。他们共同团结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内,在政治上接受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此相适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这就使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能够反映和体现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实现广泛的民主协商。事实上,在过渡时期,我们党领导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得到了国内各阶级、阶层的热情参与和支持,无论是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还是在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乃至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建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宗教界进行三自革新、实行独自自主自办方针,离开了国内各阶级、阶层的广泛参与和支持,都是不可想象的。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人民政协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人民政协的组成和工作任务,为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新修改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及时作了修改、补充,明确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从而为人民政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发挥协商民主主渠道作用奠定了基础。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将更能体现民主协商的基本价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其次,人民政协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了平等参与的基本要求,可以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而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平台。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肯定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的同时,为公民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协商民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以各协商主体的平等参与为前提的。离开了各协商主体的平等参与,就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就没有了协商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在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上,保证了我国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民主进程中的平等参与。从组织结构上看,人民政协包括了各政党、各阶层、各民族、各宗教以及海内外同胞等各方面的代表,除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各界别的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还联系着一大批社会各界人士,他们都是各行业、各界别的优秀分子和代表性人士,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通过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社会成员,表达社会各界的利益要求,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实施、重要人事变动等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我们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协章程还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参加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责的权利。以上规定,为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条件。从活动方式上看,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主要通过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进入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不断丰富履行职能的内容,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手段和方式,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更加丰富,逐步规范视察、提案内容,出台了《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视察工作的意见》、《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建立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些地方政协还开通了政协热线,直接面向公众收集群众意见,满足群众参政议政的需要,从而拓宽了公民参政的渠道,为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近年来,社会各界人士看重政协的作用,许多人表达了加入政协的意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正在得到人们的认可。

    第三,人民政协具有协商议政的特点,强调通过沟通、协商取得共识,这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要求。

    协商民主是一个反映多元价值和偏好、鼓励参与和对话,促进共识形成的过程。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和爱好,决定了协商民主不仅注重协商结果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而且重视协商过程的多样性、参与性和选择性。现代公民社会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公民参政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而实现和维护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就是公民可以自由表达和讨论自己的意见。协商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取协商各方面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使协商的意见更充分地体现各方面的意愿和要求,在协商的过程中,各协商主体自然倾向于超越个体的特殊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推动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化。人民政协通过一套成熟、定型的协商方式,从制度设计和体制机制上保证了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公民对于社会政治问题的观点和意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都是广义的民主协商。近年来,中央明确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提出政治协商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两种基本方式,并对协商的准备、过程、反馈三个阶段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从一个方面体现了我国协商民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三、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

    人民政协以人民主权的价值追求、协商主体的平等参与基本要求和民主协商机制,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制度资源和平台。以人民政协为基础,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拓展和丰富我国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注重利益主体的协调一致,进一步发展协商民主的形式,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路径。

    (一)培育公民社会,拓展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形成是同公民社会的成长分不开的。具有独立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途径。由于我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同城市化进程、公民身份的迅速转移和嬗变叠加在一起,极大地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复杂性。特别是当前,我国进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阶段,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政治体制与之配套,在这种情况下,培育具有理性、宽容精神的现代公民,引导他们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合法有序地表达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要求,是我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使命。人民政协高扬人民主权原则,是实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制度平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和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将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生政治力量纳入现行政治体制内,引导公民合法有序地表达政治诉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随着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社团和政党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工具。因此,拓展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是重视社团和政党的作用,发挥政党整合社会和实行社会动员的作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中国惟一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是其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为人民政协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和组织保证。随着我国政党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发展,我国政党制度的包容性有了很大增强。当前,应当针对我国多党合作中政治协商主体不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比较模糊、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不够规范以及缺乏对政治协商效果的客观评价机制等问题,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的主体,更加重视发挥界别的作用;建立确定协商内容的民主协商机制,重视中共与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各界别的直接政治协商;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政治公共领域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用相对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冲突。这种解决是建立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之上的。各种组织“同时也承担着政治公共领域的功能,并且承担着政治公共领域的使命,使社会向国家权力机关施加的压力合法化。……它们公开要求把许多个人的私人利益变成一种共同的公共利益,把各种组织的特殊利益令人信服地表现和证明为普遍利益。”[7]当前,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以及海内外同胞关系,其实质是利益关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各政党、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种宗教信仰群众以及海内外同胞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我们要发挥人民政协各协商主体平等参与的特点和作用,在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平等参与协商的基础上,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超越各自利益,共同维护和发展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和实现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奋斗。

    (三)坚持沟通协商,注重达成共识。为了寻求应对公共挑战的路径,政治过程中的参与者必然会在恰当的行为路径上达成一致。协商民主,就其一般意义来说,就是通过沟通、协商、比较,消除各种歧见,凝聚和达成共识的过程。哈贝马斯曾经深刻地阐述了话语交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他指出:协商必须以相互交换意见为基础。在不同形式的辩论和协商中,交往前提必须得到满足。话语理论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明确交往的前提。在社会福利国家大众民主的语境中,如何才能通过话语形成意见和意愿,进而克服自我利益与共同利益、当事人与公民这两种角色之间的鸿沟,哈贝马斯给出的理论假设就是——每一次辩论实践的交往前提都在于参与者消除和超越党派偏见与自身的特权,用他的话说,就是制止公民转为当事人。在我国经济社会变迁中,化解和消除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差别,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本途径在于坚持民主协商的方式,尊重差别,求同存异,实现在公共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但是,这种达成共识的过程,并不是要求参与各方在所有问题上保持或达成一致。它只是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这同人民政协的协商议事原则也是一致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是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政治协商的重点不在于事后表决,而在于事前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最大限度求得共识。即使有人对政治协商事项有不同意见,在不违反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前提下,也允许保留。

    (四)重视社区工作,发展基层民主。社区是改革开放以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变化迅速发展起来的基层社会治理单位。由于社区直接面向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和居民,联结着党委、政府和广大社区居民,所以,社区在培育合格公民、协调利益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性空间。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和释放,诸如农村因土地转让开发、新上项目环境污染、干部贪污腐败作风专横等,以及企业转制、破产、管理层收购等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正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热点、焦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积极培育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重视做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

    近年来,人民政协坚持民主协商的重要原则,不断丰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在协商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从程序上保证了协商民主的执行。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逐步落实,在知情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步解决,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制度和规范化运作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可以预期,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民主形式,将会不断发展和完善,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境界。

(作者: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189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188页。

[5]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发现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作用,把民主的实现与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和共产主义理想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真正民主制的实现寄希望于无产阶级。这样,马克思真正民主制理想不仅仅停留在抽象的概念里,在现实中也找到了实现的主体力量和途径,马克思民主思想逐渐成熟。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敏锐地看到在巴黎公社的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中体现出了一些克服资本主义政治原则的有价值的尝试,体现出了真正民主制的萌芽。马克思认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的民主制度的基础”[2]。代表着“社会收回国家权力、人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人”的方向。同时,马克思也清楚地认识到:“工人阶级并没有期望公社做出奇迹。他们不是要凭一纸人民法令去推行什么现成的乌托邦。他们知道,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并同时创造出现代社会在本身经济因素作用下不可遏制地向其趋归的那种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3]马克思高度评价巴黎公社的着眼点不在于公社是否就等同于真正民主制的实现,而在于公社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出了新的动向,即它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