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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索中创新 在规范中完善——江西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日期:2011-02-28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建设,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江西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围绕为什么协商、协商什么、与谁协商、什么时候协商、怎么协商、协商以后怎么办等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新形势下把人民政协事业推向前进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举措。

  

主要做法

 

  明确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我们根据中央的原则规定和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作了细化和分解,明确了八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进行政治协商:党委或党委和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重要的政府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同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事关当地民生的重大问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明确规范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不仅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通过政治协商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而且有利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落实。

  明确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坚持发挥常规的行之有效的形式和载体,又注重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丰富新的形式和载体。(一)关于政协会议协商形式。主要包括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二)关于书面协商形式。把政协建议案、提案和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规范为书面协商形式,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向政协书面反馈;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文件(草案),政协及时组织参加单位和代表人士协商讨论并将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三)关于约请面谈形式。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确定约请面谈的形式,与政协领导或政协专委会负责人及有关政协常委,就重要人事安排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恳谈。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某些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项目、重大工程,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实践表明,政治协商形式的多样性,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渠道更加宽广、更加畅通,也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更加常态化、更富有效率。

  明确政治协商的实现方式。在坚持和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五大常规程序的基础上,我们增加了“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这道程序。切实加强党委、政府、政协及其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每年年底,政协都把跟踪问效的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并在下年初召开的政协全会上印发给全体委员。这有力地促进了在协商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积极采纳落实,使之在完善决策、推进发展、改进工作中发挥作用。在常规的“五大程序”中,不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协组织应该主动积极做好的相关工作,而且对党委、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协商,参加协商,吸纳应用政治协商成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一)在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方面,改变过去单一或主要由政协组织报请协商议题的习惯做法,每年计划的重点协商议题,一般在岁末年初,由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向政协提出,或根据政协党组向党委报送的协商议题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作出决定。(二)在协商活动的准备方面,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数据等材料,参加有关情况通报会和调研视察活动,改变了过去一些部门对政协的协商活动不够重视,被动应付,甚至不参与、不配合的状况,增强了部门的责任感和约束力。(三)在协商会议的组织方面,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出席开幕式和闭幕式外,还分头参加政协委员分组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听取大会发言,政府负责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中提案协商办理活动。政协召开常委会议进行专题协商期间,党政有关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都主动参与协商,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四)在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方面,党委、政府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建议,都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协商后形成的《协商会议纪要》、建议案,以及政协报送的调研、视察报告都亲自阅批,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省委还明确规定,凡党政领导同志对政协建议案等相关批示件,均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落实。改变了过去单靠政协组织跟踪过问落实情况的现象,建立了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共同督办落实政治协商成果的工作机制。

  明确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我们把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治协商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作为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一)确定主体。明确“党委、政府与政协同为政治协商的主体”,解决了以往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主体相对模糊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规定,把党委、政府是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政府对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不得决策。(二)增强主动。从省委做起,要求各级党委在开展政治协商方面,主动作为,而不能被动应付,变“要我协商”为“我要协商”,自觉主动将党委重要决策事项纳入政治协商范畴。(三)加强引导。注重选择在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和紧迫问题展开充分协商,一方面充分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另一方面把党委、政府的意图和考虑讲清楚、说明白,使政治协商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凝聚合力的过程。

  

实践效果

 

  有利于汇聚力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通过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切实保证了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定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从制度层面使政治协商真正成为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程序和重要环节,把党委、政府的决策纳入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轨道。比如,我省《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就是根据省政协专题调研视察提出的30条建议基础上制定出台的。为了确保文件的贯彻落实,推进“五河一湖”源头污染防治的专项治理,省政协又开展了专项民主监督活动,在省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将192家企业列为监督重点,关闭环境违法企业157家,强化了对全省生态环境的保护。

  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凝聚人心,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增强政治协商的主体责任,积极运用协商民主的形式和方式,激发和调动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政治协商的积极性,确保参与协商各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各个协商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主的政治话语权,有利于使各方面在充分调研、交流讨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自觉接受、积极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主动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全力支持共产党执政的格局。比如,省委、省政府在作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重大决策前后,我们通过政协组织民主党派和委员开展专项视察、举办主旨论坛等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协商,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为贯彻实施这一重大决策凝聚了强大的合力。

  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坚持把重大民生问题列为政治协商的重点议题和重要内容,近年来就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并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诸如食品药品安全、看病难看病贵、农村低保、农民工进城发展和返乡创业、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再就业、大学生就业创业、民营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组织政协各专委会、各民主党派开展专题视察调研,咨政建言,有力地推动了这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广大人民群众从一系列民生改善的实例中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效表达社会利益多元化需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把公民政治参与热情引导到民主政治建设体系之中,建立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合理秩序,为不同阶层利益群体表达诉求,协调平衡关系、解决意见争议提供制度平台,纳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轨道,有助于党委、政府在决策时充分考虑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避免决策失误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比如,为深入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省委委托省纪委在充分听取省政协常委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专门就加强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做出决定,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党委督查和政协专题民主监督重点,促进了廉政建设的深入展开,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反响。

  (摘自2011年《求是》杂志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