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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四个重要的新发展——兼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发展路径选择

日期:2011-05-31

今年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颁布五周年。这个《意见》的颁布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取得了新发展,其中具有思想理论、宏观长远意义的新发展,我以为主要有四个:
  
  一是确立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政协一成立就贯穿着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创造。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只讲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马列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应当说在新时期以前甚至改革开放初期,这样讲还是有其理由的。因为在新时期以前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国家还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政协的主要任务也是为社会主义改造服务,特别需要发挥其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团结协调作用;改革开放初期,要顺利实现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也需要首先形成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由于当时认识水平的局限,对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和国家的作用还没有严格区分,人民政协的民主作用常常被包含在统一战线中。所以,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人民政协尚未明确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政协章程对政协性质的表述也还只讲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纵深发展,特别在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战略目标,中国共产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我国的发展推进到必须实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以后,就需要对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加以分析、深化了。《意见》把人民政协确定为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人民政协团结和民主的两大主题,使人民政协成为与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民主政治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一门科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各级政协不断开拓,特别是在扩大政治参与、发挥民主作用方面积极推进,与人民政协理论的确立是分不开的。
  当然,人民政协理论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比如在人民政协中,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民主形式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政协实行的协商民主的原则、方式和方法,比如广开言路、平等议事、求同存异、集思广益、民主监督、合作共事等,究其来源很多其实都与统一战线有关。最近几年我们从民主形式的角度研究政协很有成果,但这方面的研究显得还不够,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上还需要加强。但尽管如此,人民政协理论毕竟已经建立起来。这个理论的建立,不仅使我们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总结人民政协的历史,而且为我们不断推进政协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是确立了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最重要的新发展,就是随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发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机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就政治制度讲,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政协从成立之日起就可以说是实行这一制度的组织形式。但因为政协在成立初期还主要是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而且各民主党派当时还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各党派之间还是新民主主义的政党关系,就不能说当时已有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政治制度。1956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开始明确在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将长期保持多党合作的格局,但由于在1957年下半年后就不断受到“左”的错误影响,这一方针实际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如1956年后李维汉曾经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民主党派可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政党”,但在“文革”爆发以前就被作为“鼓吹阶级斗争熄灭论”的“修正主义”、“投降主义”遭到批判。所以,只有到改革开放新时期,在明确了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已发生根本变化、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才可能真正发展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979年,在总结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教训,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思想指导下,邓小平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正式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连在一起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意见》,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是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组织形式,而且从各个层面加强、推动了相关的制度建设。首先是在国家制度层面,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辅相成,政协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分工协作,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是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层面,支持政协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成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支持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立了包括有关的会议、提案、视察、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各项制度;最后在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层面,支持政协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机关建设,积极发挥各民主党派、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的作用,充分体现政协的界别特点和优势,制定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机制。虽然目前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仍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关政治协商各项制度的相互衔接、配套还需要完善,民主监督方面还比较薄弱,贯彻落实仍有随意性需要克服,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尚需要加强等。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同, 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已经确定下来。
  
  三是确立了人民政协作为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紧密相连的,能够在协调各方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协调各方、团结各界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固有功能。建国后人民政协为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这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因为没有及时改变阶级斗争的指导思想,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的新时期以前,统一战线、人民政协虽曾短暂地有过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主题,但长期受到的是为阶级斗争服务的“左”的错误影响。其结果,不仅没有团结人民打倒敌人,反而乱了自己。直到进入新时期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到现代化建设和致力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上来后,才结束了十年动乱,并使全国人民在促进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共同目标的基础上实现了新的大团结。
  20世纪70年代末的拨乱反正、战略转移,推动人民政协从革命统一战线组织发展到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这是一个具有划分历史意义的根本转变,这个转变为人民政协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在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阶级关系复杂性、差异性基础上的,而新时期开始的拨乱反正则是根据我国社会各方面“一致性”已大大增强,阶级矛盾已不再是主要矛盾作出的。因此,新时期以来我们讲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主要是强调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还不是基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内生要求的分析。而随着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见》又把它与人民政协的团结工作联系起来,就使人民政协的广泛团结进一步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需要。因为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把社会和谐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实际蕴含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个新的认识,即认为虽然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消灭一切阶级”,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将越来越“纯”。社会主义不仅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个随着发展其社会结构将日益复杂而不是日益简单,我们的社会面貌将越来越丰富多彩的社会。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将长期存在。社会各方面成员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又可以有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利益要求。正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这种多样性统一的特点,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内生动力,推动人民政协不断增强包容性、扩大团结面,从过去的主要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的四个阶级的联盟,发展成为今天包括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政治联盟。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民政协团结各界、协调关系的任务不仅不会减轻,而且将更加繁重,将会不断提出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去研究解决。比如过去政协主要是协调阶级关系,工作以思想教育为主,并且以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为依托;现在要协调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利益矛盾突出起来,而且许多界别没有组织可依托,如何有效地开展协调关系的工作就需要研究。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包括决策过程中的协商、选举过程中的协商和协调关系的协商。当前我国各种诉求、矛盾交织,社会民生问题凸显,人民政协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为协助国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作出贡献。
  
  四是确立了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人民政协一开始就是统一战线组织与民主协商机构的统一。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4年政协章程修改才把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确定为政协性质的内容。《意见》颁布以来对这个问题的新发展主要有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协民主的性质和特点,即政协民主主要是通过政协的渠道,组织各界人士对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听取意见的协商民主;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协商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即选举投票与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在我国除了选举投票和民主协商,还有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多种民主形式,为什么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原因我以为主要有三个:一是这两种民主形式具有广泛性。选举投票和民主协商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如不仅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而且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各个领域,都有选举投票和民主协商。[2]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适用于民族区域地方,群众自治主要是在基层,不像选举和协商那样具有全局意义。二是这两种民主形式具有互补性。在我国权为民所赋,选举是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的根本保证,没有广泛的选举就没有民主。但多数决定的选举是建立在非此即彼的个人选择基础上的,容易受到个人偏好和集团利益的影响;并且中外历史证明,在一定的时间和场合“多数”也会情绪化、极端化以至滥用权利。在实行选举民主的同时实行协商民主,能够广泛吸收各界代表、专家学者参与国事,对重大问题进行基于公共利益的理性讨论,促进相互之间、上下之间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形成共识,实现尊重多数与照顾少数、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代议民主与参与民主、发扬民主与促进和谐的统一。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由地区选举产生的人大和由界别协商组成的政协,可以发挥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作用。三是这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既顺应时代潮流又扎根于中国的土壤,适合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能照搬别国的模式,而只能走一条具有自身特点的政治发展道路。而要走出这样一条道路,首先要立足现实,能够在推进民主的同时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要顺应世界潮流又符合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能够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中国的协商民主“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3]实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能够实现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适合中国现实需要和历史传统的统一。
  去年,在全国政协举行的“21世纪论坛”专题研讨会上,《中国大趋势》一书的作者奈斯比特提出,中国正在形成发明一种不同于西方的“纵向民主”,这种中国的新型民主模式的特色在于,能够将政府自上而下的决策与人民自下而上的参政相结合,符合强调社会秩序与和谐的中国传统思想,有利于保持政府稳定和政策的持续,不被竞选所左右。作者认为如果中国新的政治、经济模式逐渐发展成熟,中国的成功就能够与美国所建立的现代民主相提并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任重道远,还谈不上有定型的模式。但这位西方学者看到的中国正在发展形成的民主有着自己的特色,则是深刻和准确的。
  特点的确定关系到路径的选择。中国对自己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探索、经验总结、比较借鉴已有60年。虽然这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继续探索,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也是我们推进民主政治的一个路径选择,这一点应当可以确定下来了。


  
  
注 释:
  [1]《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362页。
  [2]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国内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比选举民主更高阶段的民主,目前我国选举民主尚不完善,更谈不上协商民主;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主要是与统一战线相联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此外其他领域的民主协商不能看作是协商民主;第三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公民能够广泛平等参与、开展理性讨论、关注公共利益的民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看作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协商民主,但不是其全部。我以为,在我国协商民主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协商民主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而广义的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一大特点的协商民主,则广泛存在于我国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理由是:1.建国初期周恩来最早提出政治协商是新中国新民主的一个特点,是特指发挥新政协的作用,但也有广义的阐述新中国人民民主特点的内涵;《意见》论述两种民主形式主要是与我国两种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但其主语是“人民内部各方面”,也有广泛的含义。2.统一战线、多党合作意义上的政治协商,也不仅存在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以及人民政协,还广泛存在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现被广泛认同、视为协商民主的范围也不止于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如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就不仅包括在政协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还包括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与政府等国家机关的协商;参与这类协商活动的政协委员中不仅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还有许多作为各界代表参加政协的共产党员。在一些基层地方如浙江温岭,也有受到国内外许多学者关注和肯定的协商民主。4.在中国共产党和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中,除了要搞好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协商外,其自身工作中也存在大量的民主协商活动,广义地看也可以把这些协商活动视为协商民主的体现。我以为这样看,有利于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我们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而发挥着领导作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又是我国民主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块,如果讲中国的民主特点不包括这一块,这一特点就要大打折扣,就会失去很多意义。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内同样有选举和协商两种民主形式,也可以体现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一些政党主要是“选举机器”的鲜明特点。
  [3]《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7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