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介绍: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3号
  • 邮编:100811
  • 电话:010-66192752
  • 传真:010-66191982
  • E-mail:yjhmsc@cppcc.gov.cn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渊源

日期:2010-02-25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产生和兴起并不是偶然的。它既是对民主理论传统的批判和继承,也是对当代西方社会现实挑战的回应。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实践基础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实践基础包含协商民主政治的历史实践和当代民主政治实践的现实需要两个方面。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历史基础。

  在西方民主政治理念提出和实践的2000多年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古希腊民主、共和主义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它们在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成为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宝贵财富;其内在的局限也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指出了需要努力的方向。协商民主理论就是站在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起点上,吸收历史的成果,努力克服其局限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模式。

  1.古希腊雅典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意义。

  雅典民主是与直接民主联系在一起。雅典城邦崇尚一种公民积极参与和自我管理的理念。在这种观念下,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的手中,治人者也会受制于人。雅典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管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设立雅典公民大会,它是一个权利实体,由全体公民组成,决定政策实行与否。第二种就是通过随机抽签来选取政府机构人员。这样一个体制意味着,在公元前462年到公元前322年,雅典通过公民参与,而不是现代的代表制度或者代理制度实现了人民自治的民主理想。[1]雅典民主制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令人赞叹,但是雅典民主的内在局限性也引起了同时期的一些思想家色诺芬和柏拉图的注意。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尽管雅典协商民主信奉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但是,参与政治的公民资格具有严格的排他性。雅典的政治文化是成年男性文化。只有年过20的雅典男子才享有公民资格。包括妇女、大量的没有资格参与正式程序的居民以及最大一类被政治边缘化的奴隶都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二是协商具有精英主义的倾向。提出各种议案和以自己的演说影响会议进程的,通常是那些富有闲暇、受过较多教育、有广泛社会联系,能言善辩的具有“高贵”出生和等级的人,因此公民在大会上的讨论与表决常常受这些人的影响。三是易导致派系斗争和社会不稳定。其中许多重大问题常常屈从于个人的野心和以家族和朋党为基础的派系,政治斗争经常以一种高度个人化的方式出现,往往以流放或处死反对派从而在肉体上排除异己为结束。[2]四是少数人的意见容易受到忽视。雅典民主制只尊奉多数人的意见,视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少数人的意见不仅易受到忽视,而且易受到排斥和打击。五是雅典民主轮流执政,使每个人都有担任官职的同等机会,忽视了政府公职人员必须要具备知识和品德的条件。[3]

  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市生活的独特发展,促使人们对于政治权力、人民主权和市民生活形成了新的看法。以卢梭为代表的共和主义制度模式是共和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它全面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他认为主权来自人民,应该由人民掌握。自由是通过参与形成和创立公意而获得的,这种公意创立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因为公民可以全体享有同样的权利。人民只有积极参与表达“公意”,他们才是主权者。立法功能要与行政功能分离。全体公民应该结合在一起,直接参与公共会议,决定什么对于共同体来说是最好的,并且制定合适的法律。理想的状态是全体一致同意,但是,当发生分歧时,实行多数同意的投票原则。[4]但是,卢梭的共和主义制度模式存在着内在局限性:一是把所有的妇女和所有穷人排除在人民或者公民之外。二是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没有正确考虑“公共权力”对于“私人生活”的威胁。因为“人民主权”可以轻易地摧毁“个人主权”。三是它没有解决人口众多的大规模复杂社会中的直接民主的可行性问题。[5]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对雅典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成就和缺陷都做出了回应。一方面,协商民主直接继承了古希腊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关于主权来自人民的普遍同意的思想、自由是通过参与和创立公意而获得的人民主权和人民自治的民主理念。另一方面,现代西方协商民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试图克服古希腊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其一,协商主体包括所有的公民,不因财产、性别等原因被排除在外,范围要比希腊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公民范围要广的多。其二,通过设置严格的协商程序,保证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的平等和自由,以克服协商中的精英主义倾向。其三,具有包容性,不仅要使所有公民平等参与协商,而且协商中提出的意见也要受到平等对待,还可以通过协商改变不合理的程序规则,协商结果要尽量体现所有人的意愿,特别是少数人的意见。其四,协商民主的发展是以宪政制度为坚实的基础,协商最终要体现在国家决策制度体系中。即使是在公共领域中发生的抗议性民主,也是在与国家制度的具体联系中发挥作用,以克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易导致派系斗争和社会不稳定的缺点。其五,承认协商主体的文化多元性和大规模协商的可能性,不认为协商民主和代表制之间存在必然冲突。

  2.代议制民主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意义。

  民主政治实践发展到自由主义民主阶段,与古典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相比,它要解决的不再是积极公民在政治共同体生活中的适当地位问题,而是个人合法追求自己利益和政府作为手段促进这些利益的问题。麦迪逊把联邦代议制国家看作是汇集个人利益、保护个人权利的关键机制,这些机制为公民选择、认可和控制政治决策提供了令人满意的手段。代议制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它设计了一套形式化的法治秩序,作为最高的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必须是非人格化的,即受到法律限制的,公共权力(不管是代表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必须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平衡。二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即国家行动的范围一般严格限制于创立一个框架,这个框架允许个人追求私人生活,不受暴力、不可接受的社会行为和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威胁。三是主权根本上在于人民,但是委托给了代表,他们可以合法地实施国家职能。四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具有言论、表达、结社、选举和信仰自由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五是通过定期选举,秘密投票,在派系、候选领导人和党派之间竞争,实现多数统治。这些就是确立治者(对人民)负责的制度性基础。[6]

  代议制民主制度成为现代西方国家的主要政治制度。除了与古希腊民主制度、共和主义民主制度在价值理念上有重大的区别外,它还实现了两个超越:一是在发展过程中实现了真正的普选权。公民权应当对所有成年人平等使用的观念逐渐确立了,即所有公民不论他们在种族、宗教、阶级、性别等等方面有多大差别,都具有普选权,每个公民在选举中的投票有同等分量;人们对于广泛的公共事务具有关心、获得信息并表达己见的自由;所有的成年人有权反对政府,又担任公职;结社自由——即公民有权结成独立的社团,包括社会运动、利益集团和政党。二是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传统上与小国和城市的联系,把自己扩展成了在民族国家疆域内的民主。因此,詹姆斯·密尔认为代议制民主是“现代的伟大发现”。代议制民主的倡导者潘恩指出,把代议制嫁接到民主上,就创立了这样一个政府体系,它能容纳“所有不同的利益和各种领土和人口范围”,它有能力在广袤的国土上和漫长的时间跨度内保持稳定。[7]

  代议制民主所取得的重要成就成为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前提:一是它对个人和国家关系重新定位,认为个人合法追求自己的利益和选择自己的生活是自由的真正含义,国家和政府存在的理由只能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这种自由。这一思想成为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二是为了确保这种自由而设计的一整套代议制度,成为协商民主得以进行的制度前提。三是代议制民主中普选权的真正实现,为协商民主中协商主体的包容性和平等性确立了实践基础,使协商克服精英主义成为可能,也使协商真正成为民主有了现实可能性。四是代议制民主摆脱了传统民主只能与小国、同质文化的联系,为多元文化主体间、在民族国家范围内甚至跨越国界的协商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条件。

  (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现实基础。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和实践,是在应对全球化、文化多元主义、社会复杂性、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对代议制民主的挑战,适应行政领域民主化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

  1.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对当代西方代议制民主缺陷的一种回应。

  代议制民主理论和制度之所以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取决于其体现了民主的基本价值。但是,随着代议制的发展和现代政党制度的成型,现代民主制度安排中代表人民主权的国会,逐渐沦为国会多数党控制或驯服的工具,从而形成了国会为政党把持,而政党又被领袖或少数精英政治家所操纵的局面。因此,在政党政治的格局下,操纵政治国家的还是一部分精英人物,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化的,代议制民主的实践背离了人民主权的基本价值。主要表现在:一是尽管周期性选举可看作是对被选举人的限制,但是代表在一段时期内扩展权力,使公民的声音在以公民的名义进行的决策中越来越不重要,人们开始不满政治代表的背景、利益、活动远离公民的生活和视线。二是政治上的边缘群体在政治决策程序中缺乏参与或“声音”,这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和观点被经常排斥在程序外或得不到充分的表达。三是经济力量和影响的不对称性反映在政治领域中,减弱了作为代议制民主基础的政治平等原则,也减弱了社会选择机制(如投票)表现出的中立性。四是代议制民主中的社会选择机制不仅受到战略操纵的影响,而且把偏好看作是固定不变的,不能认识到偏好是在制度背景下形成的。五是现存的政治代议机制并不是为了鼓励参与和检验偏好而设计的,它导致在全体选民中道德和政治水平下降,以及导致对公共事务嘲讽态度的普及。[8]

  协商民主理论家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认为,现实中的西方现代民主实践具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应该实现一种更理想的、能够体现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的、对国家的公共权力活动有政治批判功能的民主形式。[9]协商民主被看作是最适宜的形式,因为协商民主增加了公民参与的机会,公民参与成为了重要对话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公民的偏好和价值取向可通过集体协商程序发生改变,因而促进了旨在增加相互了解的政治对话。[10]

  2.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行政领域或者说治理领域民主化的客观需要。

  20世纪30年代以后,行政与社会的接触和互动关系日益频繁。行政逐渐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原则的约束,原来的特权地位也逐渐受到削弱;行政组织逐渐变成医疗、社会、经济等社会和公共服务的供应者,并对服务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承担义务;行政领域逐渐向公民开放,通过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公民表达意见;在一些国家,公民参与已扩大到规制活动领域[11];公民对行政的控制和行政对公民的保护形式和领域正在扩大,等等。公民参与行政的治理领域的全球趋势正在动摇传统理论中关于“立法可以民主化、行政必须集权化”的观点。学术界对民主政治研究的重点,开始从对统治与被统治的阶级关系问题转向对公民与行政的治理关系问题的重视。这意味着当代各国民主化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趋势正在改变19世纪以来注重统治的民主的传统思维定势和理论方法。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适应了民主政治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强调公民在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使得民主政治理论的重点从对权力制衡的制度建设方面转向了重视决策的理性的、认知的、科学的、包容所有参与者利益的、指向公共利益的实质性内容方面。当然,这对民主政治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对社会资源条件,以及参与协商能力等条件的要求。

  3.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当代社会现实包括全球化、社会结构差异及其复杂性、文化多元主义、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挑战作出的回答。

  首先,新的全球相互依赖挑战代议制民主。这些因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制造和服务市场的全球化以及一些全球公共问题,特别是在人权、打击犯罪和环境保护的领域内。全球化降低了国家作为一个集体行为体的重要性,因此缩小了可能使国家民主化的空间。其次,差异性和复杂性挑战代议制民主。发达社会通过使系统和部门差异化来获得重生。差异性建构和划分了集体行动的领域,并且按照它自己的标准和逻辑运行。差异性在增加集体行动的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它们的复杂性。它对民主政治主要造成了三方面的影响:其一,政治机构越来越利用国家合法工具来相互对抗而成为拥挤不堪的场所,增加了政治领域的冲突、削弱了政治责任。国家越来越缺乏对政治冲突作出反应的能力,经常被证明不足以应付这些挑战。[12]其二,当代社会高度分化,是多中心的、缺乏一个可在其中运用权力与权威的中央整合机制,没有单一“中心”管理的独立的社会活动领域构成了对民主控制的最具根本性的挑战。其三,当代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了社会生活的司法化趋势,即社会生活领域逐渐出现了较高单位利用法律、类似法律的正式规则以及裁决,支配较低单位的趋势。这种趋势的后果是,许多社会关系和非正式的社会生活领域变得“正式组织化”了,现实和理性都要求政治事务由专家们来处理,在这种意义上,沃尔特·李普曼称公众为“幻觉”。司法化作为一种反民主的趋势,现在已经变成了全球现象。[13]第三,多元文化挑战代议制民主。在全球化时代,那些由许多不同文化团体组成的社会中,由于普遍而频繁的文化交流,多元文化的政治特征更为明显。多元文化的发展加深了价值观和道德的分化,那些建立在种族、宗教、性别或语言身份上的不同文化团体要求其集体身份得到承认。这就对只认为个人不受团体身份的约束,而只认同个人间享有的平等价值的西方传统的自由民主理论模式提出了挑战。这种传统的偏好聚合的自由民主模式不能对多元的事实做出回应。第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平等,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使得很多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14]协商民主形式可以通过引入对话机制,在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对当代社会由于全球化、复杂性、多元化、和不平等造成的难以在国家制度层面做出反应的问题,进行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不同文化间相互理解,通过将经常受排斥的团体的声音纳入协商过程,证明多元文化国家的合法性。

 

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理论渊源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和兴起不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民主理论自身逻辑发展的结果。促成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最重要的理论渊源有二个:一是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二是共和主义民主理论。

  在20世纪,随着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的复杂性和广泛的不平等,关于具有差异性个人利益的公民能否在某种意义上确认“共同的善”(common good)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从民主理论和实践产生以来,围绕这个问题就存在着两种观点和理论的冲突和对立。一种是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它强调公民利益多元化和公民冲突潜能,否认共同意志和共同善的可能性,认为民主只是一种确保公民个人自由的制度和方法,而不是实现共同善的途径。一种是共和主义民主理论,认为公民一致性的可能性源于共同利益、价值和传统,民主是实现共同意志和善的有效途径。在这场争论中,自由主义理论家如霍布斯、洛克、熊彼特、达尔等与共和主义理论家如卢梭、佩特曼等处于对立状态。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就是在探寻确保民主自治的最佳途径的长期和激烈的历史争论中出现的。[15]

  (一)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是假设绝大多数人是受个人利益而不是共同利益的驱动,并且假设个人能对自身利益作出最佳的判断。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产生以来,一个核心问题是:在一个合理合法地追求个人利益为特征的世界上,政府应采取何种形式维持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自由主义民主观中,虽然也强调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但是,与自由相比较,民主只是一种次要的、工具性的价值。民主之所以有意义,仅仅是它可以维护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在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之中,自由主义民主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限制公共权力以确保个人拥有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至于公共参与问题,则是其次的、从属性的事务,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民主不过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而已。[16]

  霍布斯认为当公民被允许自行其是时,只有一个强有力的保护性国家才能尽可能减少公民所面临的危险。洛克和孟德斯鸠以彼此相异而又互相补充的方式,提出必须对合法认可的政治权力加以限制。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作了进一步发展的是以麦迪逊为代表的美国宪法的关键设计者和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两位发言人杰瑞米·边沁和詹姆斯·密尔。在他们的论述中,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基本上得到了最重要的表述:治者必须通过政治机制(政治机制指无记名投票、定期选举、政治代表候选人之间的竞争等)对被治者负责,这些机制为公民选择、认可和控制政治决策提供了令人满意的手段。[17]

  进入20世纪,主流自由民主理论都普遍地怀疑公共协商。[18]约瑟夫·熊彼特是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力图发展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现实主义”民主模式。首先,他批评了关于“共同幸福“的观念,即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通过理性论证的力量能够同意的观念。他认为人民不仅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有不同的价值观。个人与群众不太可能有共同的目的,即使他们有共同的目的,他们对于实现某种特定目的的合适方式的看法可能也是大相径庭的,而且这种分歧也不可能通过理性的观点来沟通。其次,即使我们把“所有人的意志”看作“大多数人的意志”,也决不能保证“古典的民主”将实现人民的实际的要求。因为非民主机构的决策也许在某些时候比“民主的决策”更能为人民普遍接受,这样的机构可以利用其独特的立场,来制定相关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因难以承受其损失而拒绝的政策。最后,他直接抨击“大众意志”的本质。他运用G·勒蓬等心理学家的群体心理学理论及其关于利用广告成功形成消费偏好的观点,认为选民通常软弱无能,易受强烈的情感冲动支配,不能理智地独立做出决定,易受外部势力的左右。因此,“大众意志”或“人民意志”或“投票者意志”是一个社会观念,很少具有独立的或理性的基础。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或国际事务远离大多数人民的生活,这就很难使他们对竞争性的意识或政策做出正确判断。而且,个人的普遍敏感性和他们面对利益集团压力的脆弱性,削弱了他们进行政治思考的独立性。通过论证“公共幸福”和“人民意志”这类抽象概念的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熊彼特摧毁了支撑经典学说的两大假说,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民主理论体系。他认为,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决策与采取决策的合适形式,是彼此独立的两个问题:决策和决策者的实际合法性的获得,是由定期选举竞争性政治精英创造的。他提出了关于民主的新定义,即民主是一种方法,“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19]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民主是政治家竞取领导权的过程,其方式是某些特定的个人由于成功地获得了人民的选票而获得了决定一切事物的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不过而且也只能是“政府的生产者”,选择“谁能够决策”。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的选票,就是相当程度上直接定期选择并授权给代表他们行事的政府的权利。[20]在这种观点中,治理(governance)最好有领导精英支配,民主则变成了借助下次选举的变化可能性而实现的对领导者的消极控制。[21]

  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代表的社会选择理论力图将经济学的范畴应用于政治学,认为政党应该像企业家那样发挥功能,在政治消费者的市场中竞相销售自己的政策。虽然这种路径提出了一种更理性的公民观,并且在政府对公民利益的回应性方面更为乐观,但它至少在两个关键点上遵循着熊彼特的路径:一是基本上将公民看成是被动的消费者,他们主要通过投票来实施民主控制;二是政治过程是在竞争性利益之间争夺政治权力而不是共同的善。实际上,考虑到偏好的多样性,该理论认为不存在所有公民都能够接受的利益。

  以达尔为代表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将集团利益之间的竞争看成是民主的关键条件。达尔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构成了政策结果,并确立了一个政体的民主性质。认为政策产生于利益的边缘,是代表不同利益的许多团体之间的“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这些团体包括商业组织、工会、政党、种族集团、学生、狱吏、妇女集团和宗教集团等。虽然达尔多元主义的分权、多头政治观放弃了熊彼特精英主义的大部分观点,但他认为韦伯和熊彼特对于人民主权概念的怀疑是有道理的,依然强调竞争、利益和投票。总之,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家几乎都认为,民主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它们造成了利益集团政治的丰富内容,并且通过影响和选择政治领袖的竞争,使多个少数的统治成为可能。[22]

  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从各个角度和不同方面阐述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即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公共协商以形成和实现“共同的善”是不可能的;民主不是实现共同善的方式,而是确保和实现个人自由或少数集团利益的制度和方法。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公民通过协商讨论的过程达成一致和共识的理想。因此,协商民主理论要超越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就必须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共同的善”观念是否存在?如何理解“共同的善”?多元主体之间为什么能形成“共同的善”?多元主体之间怎样达成“共同的善”?这种“共同的善”形成之后怎样能够保证不侵犯和压制个人的自由?

  协商民主作为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超越,首先必须吸收和继承自由主义民主关于民主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核心价值观点。只有在这个理论前提下才能发展其民主理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把协商的过程建构为在自由主义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协商主体之间是自由、平等的讨论,排除权力、资源不平等对协商的影响,协商的质量取决于协商主体的能力平等。其次,协商民主承认主体的多元利益和多元文化属性,这是现代社会主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协商必须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否则就没有普遍适用性。第三,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先在的“共同的善”观念。协商民主的共识观念不是先验的、预先存在的,而是在主体间理性讨论的、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是协商过程的产物,是在具体的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这就弱化了共识的概念。只有在这样条件下形成的共识才不会侵犯和压制个人的自由。

  (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

  除了自由主义民主之外,在西方政治思想中,还有另外一种民主的传统,那就是共和主义民主。共和主义作为与自由主义相对照的概念,从历史上来看,是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思想出发,到近代以后为卢梭以及汉娜·阿伦特所复活,卢梭对现代民主的最大贡献是解决了现代社会的权力合法性问题。[23]卢梭断然宣称: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来自人民的公共意志。一个民主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这就是激励过法国革命、美国革命和全世界民主运动的人民主权理论。[24]在当代社会则以公民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为代表。

  精英主义民主理论把民主政治实践建立在个人自由和自利型的政治理论之上,预先设定纯粹集合性的、片段式的、僵化的决策制度,不再关注“人民”和普通人的参与活动,不去改变社会和经济权利的不平等状况,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长期得不到改变,社会和经济的深层结构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针对这些缺陷,20世纪下半叶,继承共和主义传统的参与民主理论开始兴起。他们开始强调参与民主,重新激起了人们对公民自治的兴趣。50年代,致力于复活共和主义理想的汉娜·阿伦特最早提出了“公共领域”的概念。在阿伦特看来,在代议制民主政治当中,选民虽然可以通过民意代表,去捍卫自己的私人利益,但“行动”[25]的大门由此而被关闭了,真实的意见唯有通过在公共领域的公开讨论才能形成,而不是被代表。她赞成卢梭的观点,认为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建立在“持续的同意”基础上的,而这样的同意只能通过公共领域直接参与的“行动”才能得以体现。[26]1960年阿诺德·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民主”概念,1970年卡罗尔·佩特曼在《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相对系统地阐述了参与和民主理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种新的参与民主理论。按照历史上民主理论家如卢梭、密尔等人的观点,佩特曼总结指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从政治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对民主的参与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富有知识的并能对政府事务具有敏锐兴趣的公民,从而有助于一个参与型社会的形成。由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困境,佩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得到了同时代以及后来许多学者的共鸣,如麦克弗森、巴伯等。巴伯在《强民主——新时代的参与政治》一书中强烈地批评了自由主义民主更多地关注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共正义,只是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认为它颠倒了个人自由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批评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强民主。这种方案以扩大人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以“社群”、“共识”等理念为特征,将市场社会中的个人重新连接在一起。参与民主理论得到了当代社群主义理论的积极回应。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主义不管是作为方法论,还是作为一种认识论,都在根本上误解了个人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社群主义以家庭、社区、宗教、工作场所、结社乃至国家等社群的价值为起点,探求的是一种以社群的公共善为目标的价值伦理或以个人品格为基点的德性伦理。[2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共和主义主要针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强调个人利益、忽略公共利益,强化个人自由、忽视政治参与的特点,重新确立了政治参与和“共同善”的联系,强调了政治参与对于民主的意义、对于个人自由的意义、对于人的生存的价值。参与民主理论赞成,政治在目的和制度安排方面应该更像论坛并与市场相分离。公民身份是一种在公共领域只有为着共同目的的集体联合中才能认识到的性质,而且这种目的不是在物质意义上促进生活的完善,对于参与的人来说,政治过程本身就是目的,是一种利益或者甚至极大的利益。它可能因为对参与者的教育作用而受到称赞,而且在教育完成后,这种利益也不会终止。按照这种观点,政治不是关于任何事情的。它是美德的竞争性展示,或者团结的集体展示,并与决策和对各种事件产生的影响相分离。[28]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继承了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强调政治参与的核心价值,把民主重新定位在参与政治决策的自治理想上。但是,协商民主超越了共和主义理论,主要表现在:首先,协商民主没有把政治参与的理论根据放在共同的善和共同体本身的传统和价值上,也没有把政治参与的理论根据放在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家所强调的公民美德的培育上,而是把政治参与作为实现人民自治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其次,协商民主理论具体化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过程,即公民通过运用理性进行协商、对话,从而为实现政治参与找到了恰当的途径和方法。第三,协商民主理论对“共同的善”观念做了不同于参与民主的理解。这种善不是预先的承诺或者已经存在的传统和价值,它是协商讨论过程的产物,它的内容是丰富的、多样的,不仅包括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还包括协商过程中不同利益的妥协。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吸收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的合理因素,克服了其局限性,将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相结合,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代议制民主制度的缺陷与不足。[29]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这种基于公共协商的民主理论,预设公民或其代表能够一起讨论他们应该追求何种法律与政策以作为全民的福祉。[30]在一个存在着深层的不平等、文化多元和社会复杂性日益增长的社会中,协商民主提供了一种理论上具有说服力和制度上具有可行性的民主政治选择模式。

  总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民主理论和民主政治实践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过程中形成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可能性,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丰富和发展。 

 

释:

  [1][]戴维·赫尔德著,燕继荣等译,《民主的模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27页。

  [2]参见[1],第3439页。

  [3]参见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6062页。

  [4]参见[1],第77页。

  [5]参见[1],第7778页。

  [6]参见[1],第125页。

  [7]参见[1],第149148页。

  [8]参见毛里希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前言 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南非]毛里希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王英津译,《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920页。

  [9]莫茜,“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六期,第145页。

  [10]参见[8],第20页。

  [11]例如在美国有“规制谈判”制度,听证权在行政规制谈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在法国和英国,80年代出现了“公共质询”制度。

  [12]参见[]马克·E.沃伦著,刘斯富等译,“当前参与型民主的意义何在?”,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961页。

  [13][]詹姆斯·博曼著,黄相怀译,《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328页。

  [14]参见[13],第71723页。

  [15]参见[]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陈家刚等译,《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导言,第2页。

  [16]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六期,第115页。

  [17]参见[1],第112113页。

  [18]参见[15],第2页。

  [19][]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37页。

  [20]参见[3],第486487页。

  [21]参见[15]导言,第2页。

  [22]参见[15]导言,第34页。

  [23]在他之前,对权力的合法性论证,不是从形而上的上帝,就是从自然法那里寻找灵感。

  [24]参见[16],第113116页。

  [25]阿伦特这位西方思想史中最杰出的女性思想家,将人的活动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前两种属于私人领域,后一种属于公共领域。所谓的“行动”正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民所从事的政治活动,它是人与人之间惟一不需要物质或物品为中介而相互交往的活动。

  [26]参见[16],第117页。

  [27]参见[]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推荐序言,第811页。

  [28]参见[15],第26页。

  [29]参见[]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推荐序言,第11页。

  [30]参见[15],导言,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