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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使人民政协成功实现了重建和全面发展

日期:2009-05-04

郑言惠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我国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发动的一场伟大革命。三十年来,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改革大开放,也使人民政协成功地实现了从恢复、重建到全面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历史已经证明并继续证明,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今天如此大有作为、如此前景远大的人民政协。
  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任务。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不复存在。但作为党派性的协商机构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叶起,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左”倾错误,以致到1966年,发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带来灾难性后果的“文化大革命”。其间,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都被迫停止了活动。根据中共十一大的建议,1978年召开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人民政协开始恢复活动。同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由此,人民政协走上了迅速恢复和重建的道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民政协事业取得诸多突破,呈现出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实现“入宪”,明确政协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正式颁布的。当时宪法未对人民政协直接作定性的规定,只是在序言中强调:今后在组织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1954年在制定政协章程的时候,采用与宪法相衔接作法,在章程总纲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仍然需要存在。正如宪法序言中所说,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章程实际上用了一种关联办法,体现了宪法对人民政协的肯定。
  198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各项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第一项的任务就是修宪,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准确、更周密、更完善。在他的主持之下,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关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得到明文规定,这还是第一次”[1]。宪法的规定,不仅直接认定了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而且强调了其“有广泛代表性”的特征。同时,对人民政协的历史功绩特别是对人民政协在广泛的国家事务中持续地发挥重要作用作了明确的认定。这就首次为人民政协的存在和发展并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证。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1993年再次修改宪法,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在宪法序言的第十个自然段后面增加了一句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个规定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入宪”的一个标志,也是人民政协“入宪”的一个重要继续。按照与宪法相衔接的原则,1994年再一次修改了政协章程,其中在总纲第一自然段的后面增加了一个自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时,在总纲中对政协的性质作了新的表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把人民政协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直接挂钩,成为体现这一制度的重要机构。有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政协的定性和定位相应拓展了法律空间。
    
  二、纳入政治体制,政协取得主体地位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对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定位问题曾经这样设计过:我们有党的系统,有政权的系统,现在又有了政协的系统。政协是与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并列的一个大系统、是党派性的协商机关。但此后,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有的地位没能进一步明确。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2]。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种民主形式。后来,邓小平同志又强调,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早几年就已经提出来了,但是当时把重点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上,现在是应该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认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1990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当年“两会”中共党员负责人会议的讲话当中,准确地描绘了在我国政治体制运作中的人民政协: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这样一种政治体制,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3]1993年,李瑞环同志出任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他在八届一次会议的闭幕会上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胜利成果,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4]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我国政治体制运作主体的“四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应有的关系日趋明确、和谐。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政协作为协商机构,在政治生活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的大格局基本确立起来。
  
  三、与政党制度衔接,丰富政治制度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将多党合作体制与人民政协组织从国家制度上衔接起来,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成为我国政党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和鲜明特征的重要体现。
  中国的多党合作事业和人民政协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同奋斗的伟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斗争中,确立了在中国各种革命力量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长期实践中经过比较、自觉地、郑重地选择和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49年9月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开始。建国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将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通过人民政协在组织上固定下来,并确立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由于没有充分的制度保障,多党合作的格局不稳定,人民政协的作用也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迅速对各民主党派作出了拨乱反正的定性,确认了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明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同时强调,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我国社会政治生活日趋正常,社会分化加剧,各阶级、阶层日趋活跃,中国共产党为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社会利益和矛盾,越来越重视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曾对社会协商对话进行制度性探讨。此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实现了以党派、团体为基础向包括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在内的界别组成的突破。人民政协作为社会协商的重要载体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989年,邓小平同志作出了“关于制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方案”的批示。全国政协制定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人民政协不仅是多党合作的重要组织,而且成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的多党合作政党体制与人民政协组织的关系进一步深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政党制度提升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与多党合作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的紧密结合,在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基本特征基础上,丰富了我国政党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特征,一是多党合作有人民政协组织作为依托,二是多党合作有广泛的社会各界协商作为补充。中国的政党体制与人民政协的制度性结合,使中国的政治协商发展为两种制度化的基本形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这种结合,使中国的民主党派获得了表达自己政见的经常性的、郑重的政治舞台。中国没有西方议会党团式的活动,但各民主党派可以以本党名义在人民政协的会议和活动中充分表现自己。这种结合,使中国的各合法政党和多党合作体制拓展了社会基础、民意基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长期通过人民政协共商国是,不断满足公民扩大政治参与的需求,增进各政党与各界人士的共识,必将扩大执政党和各参政党与各种社会力量的融合度,增强各政党对社会力量的整合力,从而强化各政党的民意基础,使我国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不仅是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辅相成,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人民当家作主本质。
  
  四、树立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强化政协政治功能
  
  人民政协的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统一战线与人民民主的共生性。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统一战线组织一成立就与人民民主政治相结合。它既是一个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又是一个人民民主的政治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强调人民政协的工作涉及的方面很多,但主题只有两个:一个团结一个民主。把这两方面的事情做好了,政协工作就是有成效的。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在1999年纪念人民政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把团结民主从政协的工作主题上升为人民政协的主题。他强调说,“人民政协五十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纳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这两大主题应继续贯穿于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
  改革开放以来把团结和民主并提为人民政协的主题,彰显了人民政协的本质属性,提升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功能。中国共产党早已从一个从事武装斗争的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转变为建设。统一战线不再是简单的团结大多数,孤立、打击一小撮。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我国的社会规模世界上绝无仅有,13亿多人、9个合法政党、56个民族,还有遍及全世界的华人,要把这些人都团结在一起,确实需要一个具有政治上的最大包容性的政治组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赋予人民政协越来越繁重的团结任务。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本质属性、主要特征、主要职能、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完全一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紧密相连,要求人民政协在促进党派关系、阶层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人民政协要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人民政协团结主题的政治涵义不断拓展。
  历史已经证明,人民政协之所以能成为这样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威信、体现巨大政治包容性的坚强政治组织,是同它的民主属性分不开的,是与人民政协民主功能的强化同步推进的。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着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这种强化有多方面体现,比如拓展政协性质,逐步认定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比如中国共产党从推进民主政治战略思想出发,强调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三大理论为强化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比如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形式,两种民主比一种民主好。选举式的民主和协商式的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体现。中共十七大更将人民政协放在了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去部署,作为“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功能,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缺少的。各国都有执政党,都有权力机关,都有政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道路,继承人类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不能不考虑改革的空间有多大、成本和风险有多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强化人民政协民主功能,并使其与执政党、人大、政府协调配合,应当是少风险、低成本地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一个和谐的政治运作机制的明智选择。
    
  五、拓展主要职能,使政协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人民政协与生俱来就是进行政治协商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曾把向人大和政府提建设性意见作为政协的任务,并提出了党际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但是,1949年的政协组织法和1954年、1978年的政协章程,都没有明确政协职能的概念。明确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并将政协履行职能经常化、制度化,则是改革开放推动的结果。
  1982年修改的政协章程,首次在实际上明确了政协的主要职能。当时章程强调: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章程修改说明概括提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1982年章程不仅首次明确了政协的主要职能,而且首次把政协的职能从政治协商拓展出“民主监督”,同时,将这种监督从党际之间的互相监督明确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八十年代末,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式提到了议程。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进一步得到了拓展。1989年1月制定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全国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这意味着一个很大的突破。按1982年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实际上是“统一战线组织内部的政治协商”[5]《暂行规定》则突破了原来统一战线内部进行协商的形式,成为包括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参与的政治协商。1994年修改政协章程时,《暂行规定》的这个内容被浓缩成章程的条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这种拓展十分重要。
  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难度比较大,局限比较多。协商和监督总要有对象,要讲究议题、形式和程序,并非政协单独可以驾驭的。政协要增加工作的主动性,推动工作经常化,有必要进一步扩展职能。1994年修改章程时将政协的主要职能明确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2004年修改政协章程时,正式确认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去消了参政议政概念前的限制性说明。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升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内涵,突出了党政领导在推进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导作用,并明确了一系列履行政协职能的程序性规定。中共十七大更是明确提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从一定意义上说,真正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实际上赋予政协程序性权力,从而保障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实效。在中共中央直接推动下,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扩展始终与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特别是与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紧密结合在一起。提案、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对外交往、祖国统一联谊、文史资料征集出版等经常性工作全面展开,并有了日益规范的制度保障。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
    
  六、加强政协理论研究,构建科学思想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工作之所以能取得重大进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直接推动,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理论创新。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构建起了人民政协理论的科学思想体系。
  在中共中央的推动下,人民政协理论体系迅速确立,首先是确认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创建和发展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人民政协理论指引下前进的”[6],并把人民政协理论从统一战线理论中独立出来,认定“人民政协理论与统一战线理论密不可分,又独具特色”[7],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特定的组织,它作为中国人民的政治协商机关,既是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场所,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从而使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使人民政协理论明确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紧接着,通过系统总结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论述,把人民政协理论的基本观点梳理出来,特别是利用了2004年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的机会,总结论述了“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内容丰富,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思想体系。”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集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进一步科学回答了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确立了人民政协理论的基本框架。同年12月在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上,贾庆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回顾了人民政协理论形成的过程,明确了人民政协理论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相互贯通的科学思想体系,提出了努力开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新局面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重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不仅强调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为人民政协事业更好地发展提供理论指导,而且要求继续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积极贡献。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的重视支持下,各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相继成立,有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协理论研究队伍不断扩大,一大批研究成果初显成效,受到社会充分肯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正在形成前所未有的可喜局面。
    
  七、健全政协组织系统,确立由界别组成的组织特色
    
  人民政协组织是由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成的,人民政协成为一个完善的组织系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形成的。
  人民政协形成组织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政协地方组织的扩展和健全。1949年的政协组织法规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得设立政协地方委员会。1954年章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立政协地方委员会。其它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立地方委员会。按照章程说明的解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可设政协地方委员会的主要是指那些统战任务比较重的地方,有些市,如因人口少,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也可以考虑不设地方委员会。县主要是农业区,社会关系比较简单,除少数的县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地方委员会外,大部分的县不需要设地方委员会。1978年恢复政协活动的时候,当年的章程明确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政协地方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立地方委员会。其他地方是指省会市以及统一战线工作较多的例如重庆那样的大城市。到1982年,政协章程则明确规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政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政协各该地方的委员会。整个政协的组织规模由此确立起来。到2006年底,全国的政协组织数达3164个,其中县(市、区)政协数占组织总数的86.7%,达2742个。延伸到县级的政协组织系统对保证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人民政协组织系统的确立和稳定同其组成的特色密不可分。1954年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的。1978年章程修改拓展为以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为基础组成。到1982年,章程不再强调政协组成以党派团体为基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归国侨胞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组成。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的组成决定。随后,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根据社会阶级、阶层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增设了若干界别。2004年修改的政协章程明文确认人民政协“设若干界别”。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人民政协加强界别建设,“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人民政协界别的概念与历史上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的概念直接延续。如政协全国委员会设34个界别,是含着党派、团体在内的一个概念,是一个有很强政治性的概念。政协的界别也包括通常所说的各族各界人士的具体“界”的概念,是一个同各族各界的“界”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政协界别不是以行业性、业务性、专业性划分的概念。政协所包含的教育界、科技界等界别,其组成也不单纯是“业务性”的选择。界别作为人民政协特有的组成概念。首先是满足其政治上最大包容性的需要,满足其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需要。同时,政协由界别组成的组织特征也保证了其区别于其它政治组织组成,包括与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公务员产生条件和组成方式的区别。确定人民政协组成的独特形态,是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运作中取得主体地位所必需的,也是克服我国政治生活当中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必然选择。
  当前强调政协的界别,突出政协由界别组成的特征,不应单纯提高单一界别的组织化程度,也不是强化政协组织的行业性、业务性。改革开放以来各种专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大发展,各自的单一界别性十分突出。随着我国党政干部“四化”建设的推进和科技发展提供的技术手段的更新,决策的专业性论证和技术性支持的能力大为增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需求,越来越体现在统筹兼顾能力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一项政策制定和出台怎么能少伤及一些人,多受惠一些群体,同时又能够比较平稳地落实下去,恰恰是政协发挥由众多界别组成的优势,从政治上集中各界别意愿,献统筹兼顾之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由众多界别组成作为政协不同于其它政治组织的一大特色,对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吴国挺)
 
注 释:
 [1]《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19页。
 [2]《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86页。
 [3]李昌鉴,《关于人民政协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08年第1期,第15页。
 [4]《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24页。
 [5]《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20页。
 [6]全国政协研究室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推动人民政协工作》,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4页。
 [7]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处编:《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一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