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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日期:2009-12-23

 2019725日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为:CITCPP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由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探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完善研究项目管理和支持机制,着力发挥理事、常务理事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二)组织、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讨论,适应人民政协事业发展需要承担相关理论研究任务,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研究成果与实际应用的衔接,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开展党的有关政策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宣传,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着力改进办刊工作和提高会刊质量,发挥会刊在树立正确导向、活跃学术研究、探讨解决问题、促进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并探索建立同有关方面开展资料交换和成果交流的机制;

(五)反映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局,结合自身特色作用,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学术活动,讲好中国故事、中国政协故事,增强阐释中国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实效。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和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本人应提出辞呈。理事如有违法、违反社会道德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理事资格。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因需要适当增补理事。一届内理事调整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1次专题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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