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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协办公厅与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召开“改革开放30周年与人民政协发展”理论研讨会

日期:2009-01-01

    为了纪念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深圳市政协办公厅与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于20081224召开了“改革开放30周年与人民政协发展”理论研讨会。这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233篇,来自北京、重庆、广东、浙江、湖南、江苏、武汉、深圳等省市的100多名学者和政协工作者出席会议,其中84位同志作了研讨发言。现将研讨会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人民政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与会者认为,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强大助推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政协在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作用越来越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那就是:人民政协是同统一战线相联系的民主形式,而不是国家政权机构那样的民主形式;是同党派之间合作和协商的民主形式,而不是社会群众运动那样的民主形式;是为统一战线成员和各民主党派提供的民主平台,而不是同执政党和政府对话、对抗的政治实体。研究人民政协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搞清楚这三条界限,十分重要。为此,要在统一战线中发扬民主,团结大多数,使得人民政协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实现团结、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重要任务,就是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能够在民主的氛围中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不仅要在统一战线内部和各党派之间发扬民主,而且要在参加政协的爱国统一战线成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执政党和政府之间,提供发扬民主的平台和渠道。

  人民政协承担的协商民主,体现的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是公民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迅速发展,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推进。第一,规范协商主客体的关系。要以规范政协与其他组织机构的关系为突破口,建立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第二,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努力使协商民主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对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政治功能和运作方式等进行法律规范,使人民政协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使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推进协商民主的程序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应该体现在党政部门的相关制度中。重点是两个环节:一是协商计划或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二是协商决定的实施和监督。第四,协商民主所取得的结果应当体现公共的共识和公共的理性,具有约束所有参与协商的成员和组织的正当性、合法性。第五,发挥政协界别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容纳和实现更广泛的政治协商参与。与此相适应,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本身要有足够的容纳和实现能力,保证更大范围内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第六,以加强理论研究为手段,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创新。

  关于如何确保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同志认为,不应仅停留在十七大报告中作为法律方略,而应着力使保障公民参与权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有所突破。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政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合理调整委员界别设置,从而为各种利益群体提供政治参与的机会和渠道;创新委员协商产生机制和退出机制,建立政协委员述职制度,探索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丰富和完善协商形式,把政协协商活动与“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好各个层次和各种形式的协商,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资政建言。不断探索和创新政治参与渠道,探索信息化时代协商议政新途径和重点调研视察成果转化的新途径。

   二、关于人民政协与我国政党制度

    与会者认为,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当前我国政党政治面临着挑战,如随着香港、澳门回归以及台湾统一进程的加快,中国的政党制度面临如何与“一国两制”进行衔接的问题。这种衔接不仅有概念上的包容,更要有制度上的设计,既能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不变,又有合理的民主政治形式和运作机制同统一后的政治状况相匹配。

  人类社会的政党制度应该是多样化的,任何一种政党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都应该取决于它所对应的公共经济发展环境。多党合作及人民政协制度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公共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将为更好适应这一形势发展需要而不可避免地加速民主化发展。基于经济发展的较大区域差异,我国政党制度发展最终也将出现差异化,并出现有限的梯度差。当然,由于政治框架基本格局必须保持一致,区域性政党发展差异化将是有限度的、可控的。

  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它界别不可比拟的重要优势。但在履行职能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如“知情”是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前提条件,但目前仍缺乏一个相对固定有效而又便捷的信息交流和获取平台;政府各职能部门没有一个向外定期通报情况的制度,情况通报较随意;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渠道比较单一,基本上限于在“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和议案;民主监督范围模糊,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等等。建议从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进合作等方面优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事业发展环境,完善民主党派在政协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探索民主党派在政协发挥作用的能力建设。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民主党派干部选拔任用,加强各项保障;各级政协、统战部门加强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和沟通交流;民主党派深入开展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

   三、关于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与会者认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第一,在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方面。政治协商在决策之前的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要规范和扩大政治协商的创新形式,在选题上更贴近群众生活实际、注重选择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利益问题,在参与主体上应该更广泛和更有针对性,等等。第二,在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方面。要保护民主监督主体的正当权利,自觉接受监督;要促进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提高民主监督的成效;要扩大民主监督主体,使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第三,在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方面。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作为提高参政议政成效和水平的根本途径。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研究讨论政协重要建议案和重要调研成果的制度,以进一步提升参政议政的效力。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实践探索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决策事项,明确协商意见的效力。可以考虑:1、实行分条协商制度。对党政机关提交的决策草案,采取分条协商,即按条、款、项,一项一项协商,每个参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决策草案中的每条每项,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态,协商意见按照大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3、对于协商意见,党政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其中,对于民主党派成员、政协委员明确表示反对的条款,党政机关必须修改,并重新启动协商程序。对于整个决策草案都被否决的,党政机关必须放弃。4、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不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相关责任。党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前不按规定进行政治协商的,应当由相关负责人作出解释。对于解释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政协机关、各组成单位、各界代表人士都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协商。决策已经执行,但被政协协商会议明确否决的,应当建议相关的责任人员引咎辞职。

  政协的民主监督实践存在需要加强和改进的环节。这里既有政协自身的问题,也有监督对象方面的问题。建议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研究制定衡量政协民主监督是否到位的标准;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民主监督合力。

  参政议政重在广泛代表性的“参”和“议”。在本质规定上,是参与而不是博弈,是议政而不是决定,是照顾多数与尊重少数的辨证统一;在路径选择上,“参”要发挥主动性与协作性两方面积极性,“议”要强调建设性和规范性;在实现形式上,“参”要遵循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步骤,“议”要实现党委政府的决策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相结合,帮助党政领导机关了解民情,同时搭建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参与民主政治要求的有效平台。

    四、关于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

    有同志认为,当前提案工作存在以下缺陷:提案撰写服务很尽力,但缺乏指导性;提案选题涉猎广泛,但缺乏前瞻性;提案充分体现民主,但缺乏科学性;提案办理逐渐规范,但缺乏主动性;结果评价渠道多样,但缺乏客观性。建议信息提供常态化,提案选题课题化,提案调研社会化,提案督办组织化,办理评价精细化。开办政协提案电视专题栏目,可以有效的利用政协和电视两方面的优势,把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与发挥电视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结合起来,让党政领导倾听民声,让群众了解政情,从而促成一些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也是政协最具特色和见效最快的一项工作。其特点是:内容的警示性、有效的资政性、利益的兼顾性、报送的适时性、建议的地方性。把握政协信息工作规律,要从内容、层面、表里、多少、表达等相互关系方面,加以透析和思考。要透过现象、揭示本质,提升社情民意信息的品位和价值。要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反映少数人的合理诉求。要多用事实描述,展现信息提供者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要善用数据,因为数据最具有说服力。

    五、关于人民政协的组织建设

    新时期进一步发挥政协党组作用,要继续抓好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的贯彻工作,真正把中央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用制度规范保证政协党组作用的发挥;明确界定并逐步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序发展;在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增加政协党组的话语权,为政协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大胆创新发挥政协党组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开创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履职优势和彰显履职实效,当务之急是要切实提高专委会的调研水平。政协专委会专题调研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处理好调研成果“跟踪问效”与“落实反馈”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促成调研成果的转化落实。对调研成果,政协首先要强化履职意识,要切实加强调研报告或建议案的跟踪问效,及时建立可行的跟踪落实机制,使政协专委会调研成果尽快有效地转化或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其次,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把对政协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列入党政对各级各部门的年终综合督查考核目标管理,并规定好相应的分值,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界别设置的调整和改革,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意和社会基础的重大课题。虽然近年来政协界别问题被广泛关注,并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但这个问题却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建议把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列入加强人民政协组织建设、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在总结50多年来政协界别设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大胆变革,以扩大人民政协的民意基础及其代表性、包容性,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需要。关于如何设置政协界别,有人提出如下设想和建议:按照“大界别”和“小界别”相结合的方式,来尝试解决“设若干界别”的问题。此外,建议重组后的各界别委员人数由两部分组成,即界别委员与比例委员。

  六、关于基层政协工作

    基层政协建设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为此建议:第一,优化基层政协的工作环境。党委要加强对政协的领导并重视、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重视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和交流,上级政协要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有效帮助基层政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尽可能让基层政协主席参加同级党委,加强政协、统战部的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双方工作的开展。第二,强化委员队伍建设。要科学设置基层政协的界别;增强政协委员产生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性,发挥政协党组在委员安排中的应有作用;建立好委员的管理机制,为委员履行职权创造好的条件。第三,基层政协要积极主动工作,要加强机关思想、政治、作风建设,以有为促有位。

  有同志建议基层政协履行职能的触角向社区延伸,因为这样可以一举“三”赢:既可以巩固基层政协履职的根基和扩大基层政协的公众影响力,又可以帮助党委、政府最大限度地将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消化在基层,还可以通过为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和引导公民理性表达意见,推动公民社会的建立。

  七、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工作

    与会者认为,人民政协理论的发展是在不断探索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过程中进行的。注重人民政协工作的“三化”建设贯穿于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政协实践与理论发展的始终。

  目前对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还处在一个较浅层次上,整体上还不成熟。体现在:对人民政协理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但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民政协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但理论建设任重道远;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组织建设任务基本完成,但其作用还未真正发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仍然不适应理论建设的需要;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开始进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但学科建设仍显薄弱。

  为此建议,要真正把理论建设摆在人民政协各项建设的首要位置;编制人民政协理论建设规划;构建人民政协理论学科体系;处理好加快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建设的一些具体问题,如造就理论研究的高端人才、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课题运行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供稿

责编: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