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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1875—1963)

沈钧儒(1875—196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二、三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清光绪进士。1905年赴日留学,入日本东京法政大学速成科学习。1907年回国。1909年参与组织立宪国民社,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和浙江省谘议局副议长。辛亥革命爆发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长。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曾任浙江省教育司司长,国会参议院浙江省候补议员,浙江省都督府秘书,北京政府司法部秘书。1918年参加护法军政府,任护法军政府议员,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后曾任直系北京政府参议院秘书长。1927年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同年冬任上海法科大学(后改为上海法学院)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业务。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任法律委员。1935年12月,与马相伯、邹韬奋、陶行知等发起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任主席。1936年5月同宋庆龄,马相伯等人发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任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积极开展抗日救亡活动。同年11月和邹韬奋、章乃器、李公朴、沙千里、史良、王造时等六位救国会领导人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是为著名的“七君子之狱”。1937年8月出狱。同年12月在汉口筹组抗日救亡总会,任主席,并创办《全民》周刊,后改为《全民抗战》三日刊,任编委。1938年代表救国会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39年参加发起民主宪政运动。1941年3月参与创议、发起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2年任民盟中央常务委员。1945年冬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1月作为民盟代表参加重庆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1月任民盟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年10月赴香港。1948年初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制定同共产党合作的方针,同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号召,9月应中国共产党邀请赴解放区参加新政协筹备工作。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12月,被选为民盟中央副主席。1956年2月起任民盟中央主席。1949年10月至1963年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是第一、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第五届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主席。著有《宪法要览》、《家庭新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