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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生(1927—2002)

陈俊生(1927—200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党组副书记。

  黑龙江桦南人。1946年至1948年任合江省依兰县民运工作团团员,省政府第二工作团团员,中共依东县二区区委组织委员、工作组组长。1948年至1949年任合江省桦南县五道岗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桦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合江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干事。1949年至1950年任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秘书。1950年至1957年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富裕县委代理书记,克山县委书记,黑龙江省委党校学习。1957年至1967年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秘书兼克山县委书记,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秘书长。1967年至1970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后任黑龙江省革委会常委、核心办负责人。1970年至1973年因被诬陷受审查。1973年至1981年任中共黑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省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兼齐齐哈尔市委书记。1981年至1984年任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省委副书记。1984年至1985年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副主任。1985年至1988年任国务院秘书长、中共国务院机关党组书记,中央国家机关党委书记。1988年至1998年任国务委员,1995年至1998年兼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1998年3月起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成员。是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委员。

    2002年8月8日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