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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提案
提 案 者:民盟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财政部研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促进了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但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对供给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
  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包括:(1)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2)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给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包括:(1)可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协调管理政府采购等事务。(2)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尤其要重视纳税人的监督,它具有针对性强、效率高的特点,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3)建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既可以是专门成立的政府采购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一般性的仲裁机构,应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解决招投标和履行中的争议。
  3.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包括:(1)目前全国各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统一规范性,非常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一旦设置,就必须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2)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推进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几个品目上,而应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门的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此外,部队、学校等政府部门以外的单位进行的属于公共财政支出的购买行为,也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5.重视完善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6.建立对自主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落实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家应尽快出台自主创新的类别和目录,确定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对于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且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