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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孤残儿童救助财政投入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加大孤残儿童救助财政投入的提案
提 案 者:民革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由财政部研究办理

  一、孤残儿童救助经费缺乏的现状,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已有了较大改善。但目前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孤残儿童的生存状况亟待进一步改善,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经费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部分孤残儿童未得到政府救助。我国孤残儿童约有60万人,在各类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的近6万人,约占10%。分散在社会中的孤残儿童,一般纳入农村五低、城市低保予以救助。据调查,西部地区享有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的孤残儿童仅50%左右,沿海发达地区约占75%,还有不少孤残儿童尚未享受到政府的救助。(二)孤残儿童的救助标准太低。据调查,各地方财政根据其经济状况拨付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孤残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所有支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每人月均280~500余元,散居孤残儿童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后每人月均约120~250元。200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社会散居孤残儿童的月生活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月养育标准建议不低于1000元。然而由于该文为民政部独立行文,没有明确的资金来源,缺乏刚性约束,该养育新标准在不少省市无法落实。(三)孤残儿童教育经费没有保障。孤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享有法律保障,但其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后的教育经费只能挪用供养经费解决,侵占其他孤残儿童的生存权利。对孤儿尤其是残疾儿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后的高中、中职和大学教育经费没有经费保障。(四)残疾孤儿的医疗康复经费没有保障。我国各地基本上已将孤残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但现行医改方案未将残疾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孤残儿童天生残疾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无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民发〔2006〕52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由于康复经费短缺,大多数0~7岁的孤残儿童无法实施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致使许多可以通过康复治疗能基本康复或减轻残障程度的残疾儿童丧失康复良机。(五)残疾预防机制的建立运行没有经费保障。由于缺乏财政经费保障,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由于取消强制性婚前检查,孕期干预机制欠缺,导致出生缺陷居高不下,出生缺陷约占残疾的50%。
  二、加大孤残儿童救助财政投入的具体建议
  各级政府承担着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的主要责任,所需资金应当由财政拨款解决。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而言,完全有能力改善孤残儿童的生活状况。
  为此,我们建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所必须的基本经费。(一)出台保障孤残儿童救助经费的具体规定。作为公共福利事业的一部分,政府应当承担对孤残儿童的救助责任,中央财政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孤残儿童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保障经费的来源等。(二)各级财政部门将孤残儿童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孤残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各个环节须有特殊的救助措施。国家财政应当根据我国孤残儿童的数量及实际需要,预算其所需救助经费,并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此外,应落实残疾缺陷干预,保障其财政经费投入,有效预防我国残疾儿童的出生缺陷。(三)落实合理的救助和补助标准。建议根据2009年民政部制定的孤残儿童养育标准,落实孤残儿童养育费用来源,并将散居孤残儿童全部纳入政府救助范围,保证他们平等受助权利。特别建议在四万亿投资计划中,充分考虑增加孤残儿童的养育标准及扩大救助范围。(四)救助标准应当随居民消费指数增长而提高。政府应根据孤残儿童增减情况及随着消费指数的上涨,及时调整养育的经费标准,实行财政投入的动态增长制度,使其供养标准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持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