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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地方政府进一步履行好质量安全责任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促进地方政府进一步履行好质量安全责任的提案
提 案 者:葛志荣  王庭大  曹淑敏  李兰娟  江泽慧  郑国光
郭汝斌  欧阳钟灿  孟宪来  李和平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分别研究办理

  

    质量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各行各业,质量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关于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阐述:"各级政府都要把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质量工作。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质量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当地质量安全负总责。"
    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各省(区、市)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意识逐步增强,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力度不断加大,促进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但仍然存在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各地发展不平衡,对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认识程度有差异,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一样。有的地方政府还没有把质量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来认识,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够、政策措施不够、管理协调不够、经费保障不够的问题。因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指导、帮助、督促各级地方政府更加提高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认识并切实履行好应负的职责。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制修订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职能,并细化相应条款,以在经济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各级政府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将质量安全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支持和帮助各地方政府统筹规划质量安全工作,将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和帮助各地深入实施质量兴省、质量兴市战略,将质量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战略、质量诚信建设名牌发展战略、质量奖励机制置于质量兴省、质量兴市的整体工作之中,加强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推动全面有效开展。
    四、建议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支持和帮助各地政府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将质量安全指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特别是把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管理考核的ZW内容,签订责任书,组织定期检测、监督和评估,定期对地方政府进行质量安全目标考核、通报和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通过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各级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
    五、加强对质量安全工作的协调。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各地政府完善职能部门间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平台,推动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增强质量安全工作的整体合力,并支持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机构编制等方面,对保证质监部门有效履行职能给予更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