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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改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逐步改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提案
提 案 者:郑楚平委员
    提案指出,目前国家产业管理部门通过发布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黑名单”的方式实施宏观调控,“黑名单”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生产制造规模、产品生产所采用的工艺流程、技术路线、生产装备类别、生产装置规模等等给与行政性限制规定,对于不符合政府部门上述规定的企业或者生产线、生产装置,列入“黑名单”限期淘汰或者改造。这种做法将原本应该由企业自主选择决定的生产经营管理内容,交由政府来决定,其科学性值得商榷。政府对产业调控尤其是产业总量调控应该更多地从关注产业和企业运行对社会的影响效果入手,研究建立一套对社会影响效果的约束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评价体系,指导和约束产业、企业在指标体系内健康运行,约束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对资源的影响效果、对环境的影响效果、对安全的影响效果、对公众的影响效果等等。使政府从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管理转变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结果的监督。
     提案建议,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制定发布限期淘汰或者改造“黑名单”的依据调整为:一、制定产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对社会影响效果的约束性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测、考核、评价管理体系,通过强化社会监管,对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或者企业生产能力实行“黑名单”管理,配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淘汰或改造。二、逐步制定不同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三、在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激励创新的基础上,对于西部经济、技术基础落后的地区,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该适当给予必要宽松的逐步发展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标准的过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