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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煤炭税费整体改革的提案

2010-02-26


案    由:关于推进煤炭税费整体改革的提案
提 案 者:瞿弦和、陈必亭、王显政等委员
    提案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部分行业实际增值税率下降。而与此同时,煤炭增值税却由13%恢复到17%,尽管允许抵扣煤矿新增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进项税,但实际增值税负仍然增加到11%~14%,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多。
    提案建议:(一)继续实行煤炭增值税优惠政策。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6号),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或按“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煤炭企业,最终维持增值税税率13%。(二)积极推进煤炭税费总体改革。按照煤炭产业的发展规律,明确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统筹考虑煤炭税费总体水平,研究制定煤炭税费整体改革方案,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确定合理税负水平,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