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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的提案

2010-02-09


案    由:关于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的提案
提 案 者:何悦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商务部研究办理

    我国于2001年12月加入WTO后,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与世界接轨。在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纷纷涌向我国市场的同时,中国企业也逐渐开始到国外尝试投资创业。在世界各国面临金融危机、我国部分企业加速到海外投资步伐的今天,急需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预防海外投资风险的发生。
    一、制定有关海外投资立法
    必须承认,我国海外投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规模既无法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相提并论,也无法和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规模同日而语,在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较之世界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海外投资的许多法律领域还是一片空白,海外投资管理经营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我国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援助法》等法律,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侵犯。同时,制定上述法律,使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缔结的多边投资保护公约有了国内法上的支持。
    二、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我国海外投资绝大多数分布在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一个有效运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有效地分散、消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使投资者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预防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已是当务之急。
    三、重视双边投资协定签署
    由于海外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海外私人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促进和保护海外直接投资,仅靠投资母国或投资东道国的国内立法远不够。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往往需要借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其国内的海外投资立法的效力和作用。资本输入国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同时,也必须借助到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保证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安全和利益。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和106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和美国、加拿大分别通过换文签订了投资保险(保证)协议。通过国家间缔结专门协定,相互承担保护投资的国际义务,不仅可以增强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的信心与安全感,也可以对中国的海外投资者及其公司或企业提供国际法上的保护。
    四、充分利用已加入的国际公约
    中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应尽量利用这两大公约来保护自己的海外投资。理由是:1.为中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尚未在国内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则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2.即使中国国内已经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置了相应的担保机构,按照国际惯例,某些行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可能没有投资担保机构可供利用。例如海外能源开发、矿藏采掘等,因工程庞大、投资数额巨大,需要联合其他投资者,包括国籍不同的投资者一起才能完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则可以对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进行承保。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利于消除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
    五、采用外交保护方法
    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有权利亦有义务为在外国经营事业并受到侵害的本国国民实施外交保护,这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所谓外交保护,是指允许一国按照一般国际法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失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推断,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时,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正当的外交途径,对该东道国提出求偿要求,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属人优先权原则。
    经济全球化己经成为当今世界潮流,海外直接投资正在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基本途径。海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流向和结构的迅速变化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国际竞争力乃至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海外投资大国,从保护和促进我国的海外投资,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地位的角度出发,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以便解决海外企业的现存问题,改进海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使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进一步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