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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提案

2010-02-09


案    由:关于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提案
提 案 者:全国工商联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中国银监会研究办理

    在我国,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推动自主创新、稳定城镇就业的重要企业群体。然而,这样一个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做出重要贡献的群体,却长期受困于融资难问题。近来,尽管中央为应对金融危机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大举措,但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并未真正感受到阳光政策的温暖。2008年短期贷款数据显示,虽然个体私营短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了20.4%,高于全国短期贷款增长8.9个百分点,但如果将乡镇企业也包括在内,其同比增长仅为10%,还低于全国短期贷款增长1.5个百分点。
    造成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多数小企业因资本规模小、财务管理差、抗风险能力弱、可供抵押资产少而无法得到大银行认可的信用记录,进而无法取得贷款;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面则在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机制创新的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建设严重不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中小金融机构中仅有城市商业银行不足100家,农村商业银行20多家,农村合作银行近150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0多家。这样的银行数量规模已远远滞后于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其实,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美、日、韩等发达及新兴国家也都存在,只是这些国家通过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健全中小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在美国,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下的小银行就有7000多家,这对满足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此我国应予以积极研究和借鉴。
    当前,我国一定要树立“大金融富国、小金融富民”的观念,既要对大银行从放宽利率浮动范围、降低营业税费、扩大抵押品范围、改进风险管理与考核制度等多方面着手,从利益机制上刺激其扩大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又要认真贯彻2007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健全中小金融服务体系,切实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此建议:
    1.在城市开发区大力发展科技银行。科技银行是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机制创新的、专业化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在科技型企业聚集区域大力发展科技银行,同时实现科技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有机结合,可以有效规避传统商业银行过于强调安全性、盈利性的弊端,能够充分满足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和成长阶段的资金需求。为此建议参照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在城市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广泛建立专门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科技银行。近期可先在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高新区进行由社会出资、风险自担的试点。
    2.在大中城市大力发展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是指在大中城市的特定区域内组建并独立运营,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的小银行。社区银行在目标市场方面主要服务于周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在客户关系方面中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广泛接触居民、深入了解社区事务,在贷款审批方面拥有更完备的贷款人信息等特点,使其在促进社区小企业发展、稳定社区居民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在我国大中城市广泛建立社区银行。一方面可以推动城市小型金融机构向社区银行转变;一方面可以引导城市大中型商业银行部分引入社区银行经营模式。
    3.在城镇和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在我国城镇和农村地区,金融支持不足始终是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尤其是在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转向粮棉收购、农业银行大量撤并县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重点转向中心城市后,农村地区金融支持不足问题更加突出。如今,我国已提出要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要解决农村地区的融资难问题。为此,建议在城镇和农村地区抓紧建立专门服务于当地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村镇银行,一个县至少设立1至2家。
    4.积极建立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只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那些产业链条上龙头企业发起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上下游配套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息比较对称,显著增强了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因此建议加快建立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要加大对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
    5.积极建立和发展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截至2007年底,我国有小额贷款担保公司3700多家,加上未统计进来的大大小小有上万家。这些担保公司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总体规模小、作用有限,有些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很大的生存压力。为此建议政府:一要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二要积极探索与企业、担保机构相互合作的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对企业贷款和担保公司进行贴息支持。三要推动再担保机构的建立。应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再担保基金,以提高担保机构运作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帮助其有效分散风险。
    6.加速推进民间金融的公开化、规范化、合法化。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一直存在,且在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民间金融非法的地位,使其失去了正常的监督和管理,由此也造成了其贷款利率过高、易引发民间纠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抓紧启动民间资本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