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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10日以〔2010〕建提复字第3215号文函复:
  王荣宝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提案》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近几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稳步推进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政府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扩大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也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和筹集渠道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明确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加快廉租住房建设,从2007年开始,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且支持力度逐年加大。2007年以来,中央累计下达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971.3亿元。2009年中央代地方发行了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明确规定,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合理统筹土地供应空间布局问题
  在土地供应方面,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要求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硼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明确要求,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和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在年初已上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和修编2010和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分类确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标准、规模及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紧张、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要统筹协调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城市规划,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实际,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医、就学创造有利条件。
  三、关于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增加、细化保障性住房种类和适应群体问题
  你们提到的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和农民工等"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今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租赁管理、房源筹集、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要求。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2010年全国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7.11万套,中央也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助,目前已下达专项补助资金20亿元。为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2010年全国计划建设限价房26.38万套,并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补助支持范围,已安排补助资金39亿元。目前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内涵不断丰富,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旧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问题
  正如你们提到的,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我部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等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住房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2010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行了分解,于今年5月19日我部代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了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我部会同监察部正研究制定《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拟于近期尽快按规定印发实施。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会同民政部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为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审核、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关于建立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问题,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中,分别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将监督地方严格执行。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