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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2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31日以〔2010〕建提复字第0782号文函复:
  陈春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
  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期,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包括新就业职工在内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政策范围。
  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问题。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550.56亿元,是2008年的3倍;各省级财政共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59.4亿元,是2008年的3.2倍。2010年中央补助资金已下达643亿元,补助范围扩大到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预计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将超过6500亿元。同时,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确定了28个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此外,《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关于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已普遍建立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审核和公示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今年4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进一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行业监管立法
  近年来,针对房地产业在不同时期的突出矛盾,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综合运用货币、财税、土地政策等市场化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同时,也加快了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等长效机制的建设,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目前正在起草《住房保障法》,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我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手段将不断丰富和完善,也将增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执行效力。
  三、关于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问题
  我们赞成您的建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加快普通商品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规范发展二手房市场,倡导住房租赁消费,盘活住房租赁市场。
  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一直是近年来房地产调控的重点内容。国发〔2010〕10号文件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要求,强调要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对在审批用地中确保住宅用地、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等作了更明确的要求。
  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是鼓励和引导"住房梯级消费"的重要基础条件。当前的重点是通过税收、金融和法律等手段,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发展,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鼓励和扶持投资机构经营租赁住宅物业,以拓宽住房供应渠道,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加快形成增量和存量商品住房市场互补,住房买卖和租赁市场齐步发展的市场格局,引导有层次、有梯度的住房消费行为。
  四、关于开征物业税问题
  物业税(房地产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按年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具有房地产税性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开征于1986年和1998年,基于当时福利分房和城镇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的情况,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住房一直实行免税,只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营住房产业征收。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商品房市场日趋活跃,购房已越来越多地成为个人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研究适时调整现行政策。国发〔2010〕10号文件已明确要求,要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对于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有关部门将在改革房地产税时予以考虑。
  五、关于加强土地管理问题
  近几年国土资源部构建了覆盖全国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目前已基本实现按宗地、分层级实时监测监管的目标。逐步建立了覆盖105个重点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把握市场价格信号,定期开展地价动态分析。依托监测监管系统,适时开展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价格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测分析。近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又进一步对土地市场的监测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二是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三是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感谢您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