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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7月30日以财农函〔2010〕27号文函复:
  邓日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主导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大批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农民工就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职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和转移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就业能力,对缓解农民工就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2004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农民工培训经费,国办发〔2004〕92号等文件规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要求各省(区、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
  为了提高农民非农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从2004年起财政部等六部委启动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并不断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2004~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43.5亿元,累计安排了1880万人的培训任务。"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主要是对受训农民培训学费给予补贴,通过发放培训券或者降低培训机构收费的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为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2009年中央财政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调整了人均补贴标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250元/人、360元/人和420元/人进行补贴,共安排培训300万人。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提高农民非农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目前农民工培训普遍实行财政补贴的办法,即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这样既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农民工个人的培训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也有利于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在补贴标准上,为了减轻农民工负担,国办发〔2010〕11号文件规定,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
  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大力支持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稳定就业。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对农民购买试点产品的补贴、建立完整的技能培训系统等建议,对今后完善促进农村消费政策、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委员提出的建议,在下一步优化相关政策措施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