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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2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7月22日以财库函〔2010〕20号文函复:
  民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等建议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们的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自政府采购法2003年实施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就采购预算、招标投标、评审专家、供应商投诉、节能环保等方面制定了40多个规章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大部分中央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具体配套办法,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建立了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承担全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几年来的改革成效证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了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的职能作用。审计和监察部门、国务院有关负责招标活动协调管理的部门都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各自应有的职能作用。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社会监督和供应商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仅2009年,各级财政部门就受理供应商投诉669起。
  三、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其中,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与监督管理机构相分离,建立"管采分离"的相互制约工作机制。目前,全国大多数省级地区都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实现了"管采分离"。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已建立了资格认定制度,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
  2008年,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2010年,财政部又对中央的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通过专项检查及考核工作,进一步了解了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发现了执行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进完善措施。
  四、关于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目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据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000多亿元。工程采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许多地方还将中小学义务免费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于你们提出的将部队的公共财政支出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议,由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所以,部队采购虽然从一般意义上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应当按照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审批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在广泛征求政府采购有关部门、专家和供应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目前,财政部还将依据政府采购需要,研究完善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增强目录及产品分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提高目录执行的可操作性。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2009年,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审批要素,规范了专家论证方式,对采购方式审批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政府采购审批审核的规范化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总之,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为支撑,不断加大政府采购改革力度。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政府采购制度一定会更加充满朝气、充满活力、充满希望。
  感谢你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