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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8月20日以财金函〔2010〕133号文函复:
  马蔚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对离职人员呆账核销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呆账核销制度。《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并就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进行了详细规定。考虑到制度表述的完整性,避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漏洞,我们认为,对于您提出的对已离职人员建立呆账核销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可以考虑在现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予以补充完善,并由监管部门督促金融企业落实有关规定。
  二、监管部门目前已经对呆账核销违规责任人实行了严格的准入限制。根据现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呆账核销责任人相关惩罚性措施的规定,银监会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对拟任人员存在"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处罚"等情形的不予准入。另外,银监会信息中心建立了机构高管系统,负责开展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处罚以及任职资格管理等工作,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呆账核销违规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
  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研究呆账核销制度,并根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外部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的健全,以及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等客观情况,进一步完善呆账核销制度,包括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机制。在此过程中,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地予以研究和借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