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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7月27日以财社函〔2010〕23号文函复:
  民革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孤残儿童救助财政投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孤残儿童救助工作,中央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为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完善孤残儿童保障制度,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提出,各级政府要通过家庭寄养、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收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各地财政保障能力。
  为落实孤残儿童救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民发〔2006〕52号文件要求积极筹措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多渠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做好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城乡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二、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7.11亿元,支持各地2009~2011年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儿童开展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三、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集中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为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实施康复手术,以及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养育条件。
  与此同时,在预防出生缺陷、减少残疾发生方面,中央财政也加大了投入。一、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减少出生缺陷与残疾,2006~2008年中央财政在补助地方的公共卫生专款中安排1.2亿元,支持在全国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并在西部六省开展出生缺陷防治试点,为待孕妇女和孕早期的贫困农村妇女免费提供6个月的叶酸。2009年根据医改统一部署,将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作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面实施。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1.6亿元,帮助全国1187万农村适龄妇女享受到免费服用叶酸。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下达2010年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补助资金3233万元。二、为改善贫困地区居民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健康状况,中央财政2005~2008年安排中西部地区专项资金1亿元,支持地方对患有视力残疾、唇腭裂、小儿疝、睾丸鞘膜积液和尿道下裂等外科系统先天性疾病的儿童21万人开展医疗救治。
  为进一步完善孤残儿童保障政策,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我们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孤儿保障工作方案,已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审批。对于你们提出的明确孤残儿童救助经费的具体规定、落实合理的救助和补助标准、救助标准随着居民消费指数增长而提高、将孤残儿童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建议,我们已在方案中予以统筹考虑。我们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各级财政还将继续加大孤残儿童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此项工作,让孤残儿童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获得更好的保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