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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0年7月20日以国法函〔2010〕229号文函复:
  王文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进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创造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国务院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工作,自2005年起,连续3年将其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将其作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列入2008年和2009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文化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5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地方政府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到云南、福建、新疆等地调研,了解地方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4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文化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以下称草案)。草案已于2010年6月12日经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2010年6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于您提出的立法难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文化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过反复讨论、研究。草案已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也包括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讨论、研究。
  衷心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