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登

2375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0年6月7日以国法函〔2010〕170号文函复:
  葛志荣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地方政府进一步履行好质量安全责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提案中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制定、修订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职能,并细化相应条款,以在经济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在目前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我们十分重视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质量安全的责任。正如你们在提案中指出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都对地方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将在今后修改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时,进一步研究如何细化各级地方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规定。
  感谢你们多年来对立法工作的支持与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