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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4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0年7月20日以民函〔2010〕502号文函复:
  张帆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医疗、教育等慈善救济事业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现答复如下:
  慈善事业是崇高的事业,对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慈善事业发展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慈善文化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中。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日益重视慈善事业,明确提出要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在实现我国小康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社会福利彩票是慈善事业的一部分,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彩票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行福利彩票,1994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体委发行体育彩票。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彩票销售规模不断扩大,销售系统逐步完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除原有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外,已扩大到包括医疗、教育、残疾人事业、青少年服务等在内的多个社会公益事业。经国务院批准,2003至2010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82亿元,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2001至2010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工作;2003至2010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9亿元,用于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教育事业。与此同时,各级民政部门也逐步加大了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及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支持"残疾儿童特殊教育"项目,使6万多名残疾孤儿受益;通过累计投入4.5亿元的"明天计划",使41000名残疾儿童不同程度地得到康复。今后,随着彩票事业发展和彩票公益金筹集量的增加,我们相信中央财政将会继续加大彩票公益金对医疗、教育的支持力度。对于你们提出的希望参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做法,发行慈善彩票用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慈善救济,我们认为,2009年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彩票公益金支出范围已经涵盖医疗、教育方面的背景下,我们认为不宜再发行慈善彩票。
  你们提出通过税收杠杆发展慈善事业的建议非常好。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而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及个人通过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向医疗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发展医疗、教育慈善事业的鼓励和支持。由于高收入阶层应纳税所得额比较高,其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的抵税效应自然也比较大。因此,现行税收政策在鼓励高收入阶层捐赠方面已经体现出较强的政策导向。
  在慈善立法方面,我们认为,制定慈善法,对于促进慈善组织发展,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为此,民政部于2005年9月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建议。2006年,国务院将起草《慈善法》列入了立法计划。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为《慈善事业法》,并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民政部对制定慈善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于2009年8月将《慈善事业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该草案围绕明确慈善事业概念、培育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弘扬慈善文化、强化扶持措施、优化发展环境的立法目标,对捐赠者和志愿者、慈善组织、慈善受助者、政府机构等主体的募捐行为、志愿行为、组织行为、监督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慈善法的制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二档项目,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该法的草案送审稿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我们将把你们提出的对慈善组织的成立要件、运作形式、监督体系等进行规范,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等建议适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研究。今后,民政部也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力争通过慈善立法工作,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