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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2010年8月2日以文物政函〔2010〕771号文函复:
    余辉等委员:
    你们提交的《关于尽快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作为跨地域、跨学科、跨行业的大型线性文化遗产,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涉及发展改革委、交通、水利、环保、土地、文物等部门和沿线八个省、直辖市,管理职能交叉,保护及管理状况复杂,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全面涵盖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大运河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因此亟须出台一部专项行政法规,为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管理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我局完全同意你们关于尽快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的建议。尽快制定和实施《大运河保护条例》,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以及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有着重要意义。为积极推动此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的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开展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立法的专项调研,调查了解大运河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需要,并组织专家对立法必要性、基本工作思路和基本框架ZW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我局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密切沟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目前我局正在抓紧进行《大运河文化遗产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力图从法规层面实现部门之间、地域之间的充分协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切实加强大运河这一特殊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