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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5月31日以环提函〔2010〕2号文函复:
  朱长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国家电磁环保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磁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修订问题。经有关单位和专家多年的努力,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向成员国正式推荐的标准并结合我国电磁环境监督管理的实践,目前我部已基本完成了对《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的修订,《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即将颁布实施,新标准增加了0.1MHz以下频段(包括直流合成电场和直流磁场)的限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二个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也已完成,这将进一步规范电网的建设和运行,促进输变电工程与临近公众和谐共处。
  二、关于从源头上防止纠纷投诉,保障输变电工程顺利实施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输变电工程的大量建设和公众环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由此引发的纠纷、投诉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有的还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分析原因,主要是电网建设与城乡发展规划不协调、部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工作不充分、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未得到切实保障等。为此,我部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中,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完善公众参与工作,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减少后续矛盾;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凡拆迁安置工作未落实到位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三、关于公众宣传工作。为了引导公众对输变电设施造成的工频电磁场的正确认识,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各级环保部门已开展了相关的科普宣传工作,如制作电视环保专家访谈节目、发放宣传册等。我们将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充分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平台,宣传国家电磁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消除公众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