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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8月13日以〔2010〕国中医药提字第21号文函复:
  伊丽苏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族卫生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特别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我局与中编办等部门专门进行了沟通。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民族医药发展。加强民族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一、关于民族医药卫生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2009年上半年,在中编办的大力支持下,有关部委局的民族医药管理职能均得到了明确和加强。主要是:加强了我局民族医药管理职能,并在我局医政司加挂了"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牌子;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加挂了"中药民族药监管司"牌子;卫生部职能中强调了所称医疗机构包括民族医院;明确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等机构承担民族医药卫生有关工作等。2009年下半年,我局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医药管理职能,在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设置了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负责民族医药管理工作。
  关于在各民族地区及聚集区卫生部门设立民族医药卫生机构的问题,中编办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的有关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应由省级党委、政府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关于市、县级有关管理机构设置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中编办表示,将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认真研究完善民族医药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关于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投入问题
  近年来,我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加大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据财政部数据,2003~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2亿元,并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同时,国家对民族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科技计划管理体系,通过设立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方式,实行课题制和基金制方式进行管理。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在发布项目指南和评审立项时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科研均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列入了今后15年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优先主题。
  在地方民族医医院扶持方面,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对于公立医院,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提出,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下一步,财政部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继续加大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缓解民族地区群众关心的看病就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关于民族医药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和新社会组织有关问题
  目前,我局正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快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立法进程。与此同时,我局十分注重发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民族医药社会组织作用,委托其承担了部分行业标准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并请其参与了部分政策的制定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民族医药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其加强指导,不断推动民族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