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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4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8月17日以工信提案〔2010〕51号文函复:
  杨晓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非常赞同您在提案中对新兴行业、新兴业态作用和面临问题的分析及提出的有关政策建议。大力发展新兴行业、新兴业态企业,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放宽新设企业登记核准条件,便利新兴行业企业工商登记
  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关于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对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前置许可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予以登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对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是2002年修订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服务外包、现代物流、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不断涌现,由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明确规定或者难以准确反映,使得对这些新兴行业的依法规范管理存在困难。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研究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有关职能部门已根据企业登记管理实际,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为支持新兴产业、新兴行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工商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鼓励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二、关于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逐步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增值税是由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改革已经实施。营业税是由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我国目前对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实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建立与新兴行业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体系
  近年来,围绕改善金融服务、创新融资方式,有关部门开展了积极的探索。
  在直接融资方面。2005年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9年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518家,实收资本580亿元,投资项目3362个,投资额433亿元。这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领域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09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采取由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直接出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在北京、上海、湖南、安徽、重庆、吉林和深圳设立了20家总规模不低于2.5亿元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用于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民银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将继续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新兴行业、新兴业态企业发展。
  在间接融资方面,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的支持。一是加强信贷政策指导。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等文件,要求金融机构改善信贷管理,创新适应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的信贷产品,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在现有保理、票据贴现等贸易融资工具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封闭管理等具体方式,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研究推动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满足新兴行业、新兴业态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三是依据《物权法》要求,有关部门合理扩大了企业可抵质押品范围,正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让和登记制度,培育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业务。
  为完善金融体系,工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提供登记服务,促进新型金融市场主体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对以动产抵押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信贷融资担保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通过多途径解决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四、关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法,拓展新兴行业市场空间
  为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等文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首次投向市场的创新产品。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加大采购信息透明度和降低参与门槛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从近两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获得的采购合同金额逐年增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近两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方式等进行了专门研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要求,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预留采购比例、改进评审办法,鼓励大企业通过合同分包方式带动配套企业发展等具体政策措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新的中小企业标准出台后,将根据新标准尽快制定下发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这些政策的出台,会给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营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关于创新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方式,体现公共资源对新兴行业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十家大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试点,这些产业基金是为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和增值服务的新型市场化投资主体,有利于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大力推动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促进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以满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多层次资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