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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3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9年6月3日以民航答字〔2009〕43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机场轮椅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民航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切实反映出航空公司和机场在残疾人运输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局高度重视残疾人航空运输工作,把提高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水平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督促航空公司和机场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2007年10月~2008年4月,为满足保障残奥会航空运输的需要,我局为航空公司和机场配置机上专用窄型轮椅215辆,窄型轮椅938辆,普通铝合金轮椅1790辆,车载轮椅电瓶车12辆。这些设备将于近期进行二次分配,覆盖140余个民航机场,基本能够满足残疾旅客航空旅行的需要。
    今年4月30日,我局在总结残奥会航空运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该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备有供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机场及登离机时使用的轮椅。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其轮椅的,可使用机场的轮椅。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候机楼的主要出入口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设有醒目标识。因此,残疾人到达机场即可享受轮椅及其他服务,不需要医院证明和其他手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或托运电动轮椅的,应于规定时间内在定座时提出,并提前3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再次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关心,欢迎您继续关注民航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