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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7月8日以国食药监办函〔2009〕90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仿制药品的商品名称亟待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名称管理非常重要。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对药品名称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利益,我局于2006年3月15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只有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方可申请商品名称,其他药品包括仿制药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为规范商品名称,《通知》还对药品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药品商品名称所用文字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也不得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作为药品的商品名称。
    您提出的关于仿制药商品名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不断完善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
    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