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登

1689号提案复文

2010-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8月11日以商合函〔2009〕42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有关海外投资立法
    国务院十分重视境外投资方面的立法工作,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为此项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包括听取企业意见、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境外投资的有关政策等。考虑到我国在境外投资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制度经验都不够丰富,因此,在境外投资立法方面,先由国务院制定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予以完善,上升为法律规定,可能较为适宜。
    我们认为,境外投资立法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便利化原则。贸易投资便利化原则是目前世界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消除投资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资本流动、实现互利共赢发展目标的主要手段;便利化既应包括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扫除国外壁垒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国内为企业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内容。二是市场化原则。针对境外投资工作,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因此,认真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使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境外投资立法中得到真正体现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工作方向。三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当前国家外汇储备较为充沛、资本项下改革逐渐深入、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政府主要应从国别投资环境、地区安全状况、投资地与我双边关系、我境外投资导向、国别合理布局、履行相关国际协定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角度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
    在今后工作中,商务部一方面将继续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境外投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促进、服务、指导、保障、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关于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近年来,保监会等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并稳步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境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下一步,保监会将在防范投资风险、发挥融资功能、防范收汇风险、提供风险咨询等方面稳步推进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促进信用保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覆盖面,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
    三、关于重视双边投资协定签署和充分利用已加入的国际公约
    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对外工作,为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商务部牵头的各类多双边经贸机制和制度性安排,加强多双边政策协调,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和照顾彼此关切,表明我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共克时艰的态度;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战略对话和沟通,增进互信、扩大共识,与129个国家签定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89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保障了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商务部等部门在日常工作和专项培训工作中,也积极指导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充分利用多双边条约保护自身利益。
    四、关于采用外交保护方法
    中央高度重视在外交工作中保护我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外交部等部门将根据国际法、我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等继续做好该领域的工作。同时,外交部等部门还将在领事保护和服务的立法过程中对如何更好维护我公民、法人海外正当权益予以研究。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