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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要时刻牢记“法”这个“纲”——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谈依法防疫

2020-02-11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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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封城、延长假期、关闭部分交通及娱乐场所等前所未有的防控措施给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这种严峻的形势一方面对政府的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是一次综合检验,另一方面,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那么,疫情期间,这些法律问题当如何处置?疫情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政府当如何依法防控、科学防疫?本报记者结合近期疫情热点话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

哄抬物价最高可追刑责

记者:最近多地出现哄抬医疗用品、生活用品并遭到处罚的情况,在非常时期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彭静:哄抬物价是价格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行为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由于目前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合同也应依法

记者:前几天,不少人因盲目抢购、囤双黄连口服液而后悔不迭,买多了怎么办,是否可去药店退货?

彭静:虽然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我们应该看到,双黄连口服液本身属于非处方药,因此对于其买卖还会受到国家关于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约束。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因此,双黄连口服液是不能随意退还的。当然,如果消费者是通过在线方式购买,在商家发货前,消费者可以根据平台规则申请退款。

另外,对于一般商品而言,虽然从理论上讲,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撤销合同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举证能力等因素,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再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会存在风险。在这里,我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疫情期间各类不实信息的澄清力度与查处力度,消费者在疫情期间也应保持理性,切勿因恐慌性消费导致自身财力及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记者:因疫情封城导致演唱会无法按期进行,已购买演唱会门票、机票、预订好酒店的观众可以退吗?需要赔偿吗?预定婚宴的酒店如果已经购买了材料怎么办?

彭静:如果受到疫情本身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因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影响,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演唱会、客运、住宿、餐饮等服务事项签订的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的,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也可基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例如一方为履行合同已投入的成本,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隐瞒行程致多人感染将可能面临刑责

记者:疫情防控期,故意隐瞒行程且不履行隔离措施,致他人感染,这种行为应受什么处罚?

彭静:目前,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采取了要求外来人员、返乡人员如实申报来处、自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果存在你所说的行为与后果,那么当事人首先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面临警告和罚款以及拘留的行政处罚。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导致了多人被传染或被隔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及刑法第114条规定,一旦其被认定为存在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可能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承担最高可至死刑的刑事责任。

共防共治 筑牢突发事件时的群众基础

记者:疫情期间,一些地方也暴露出在依法防疫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规范疫情防控工作,如何做到依法防疫?

彭静: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对于疫情防控以及整个社会运转的支撑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要时刻牢记“法”这个“纲”:不仅要坚持依法决策,更要重视与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查处,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作为社会公众,更要时刻关注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让疫情能够得到高效处置。当然,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更有必要利用专业优势,向社会进行法律宣传,为公众提供法律帮助,为“依法防疫”尽法律人的一分力。

另一方面,这次的疫情从某种意义上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及依法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通过这次疫情,目前法律体系中尚待改善之处也有所体现。因此,从远期来看,有必要根据疫情发生及防控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优化升级;对疫情期间劳动、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文件进行科学研判后,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部分通过立法为未来的社会实践提供更加精准、精细的制度支撑等等,从而不断优化与完善,实现良法之治。

记者:您认为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我们应该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

彭静:一要依法夯实突发疫情防控的基础保障。在已建立起来且较为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体系框架内,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权限范围、履职程序及要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专业处置、措施果断、严格问责、加强合作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履职尽责。二要及时公开发布透明准确的信息。在突发重大事件面前,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新媒体等,掌握舆论主动权,避免误信谣言、防范次生舆情、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坚持共防共治,筑牢突发事件时的群众基础。积极履行协调职责,组织发挥应急救援支援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的作用,依靠民众在救援物资、救援力量、防控监督、意见建议等方面实现共同治理、协作联动、群防群治,全面提高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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