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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可仕委员: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时不我待

2019-07-17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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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并对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组织实施、阶段性成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抓实建强基层党组织,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传承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着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然而,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广大乡村在治理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承担的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考核硬指标或“一票否决”项目较多,存在行政化倾向,基层村干部压力过大、疲于应对;一些地方村规民约制定缺乏规范性、程序性和民主性,村民认同度不高,实践性和效力性不强;一些村组在集体财产分配或决策上不够公平、公正,宗族势力插手农村自治现象偶有发生。

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在新时代奋发新作为的关键时刻,需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理顺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对标《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并将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工作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清理规范上级对村级组织的考核评比项目,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级承担有关行政性事务;鼓励各地实行目录清单、审核备案等管理方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清理农村创建达标、检查评比项目,避免随意“甩包”给村干部。

强化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为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监督权提供保障。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探索由县级监察委员会对选举进行监督,引领和保障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除了张榜公布外,还要运用“互联网+村治”新模式,通过新媒体在网站公示,确保村民自治在阳光下运行,实现群众对村级权力的有效监督。建立一站式村级社会综合服务站、网格化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推进法律援助、顾问进村服务,完善基层诉求表达机制和人民调解制度。

着力营造乡村治理氛围。继续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严格把好备案审查关,推动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公开透明化,防止制定村规民约的内容和程序违法。有机结合传统伦理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突出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的作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文明户”等文明创建与评议活动,不断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对违背村规民约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运用自治组织的方式进行合情合理的规劝、约束。

健全乡村治理支撑体系。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治理力量,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村干部培训。切实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建立健全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报酬兑现机制,保护好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持续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条件,增强新时代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自身“造血”功能欠缺的乡村,可采取村社并入等方式,拓展其经济发展空间;对于“空心化”比较严重、治理瓶颈难突破的村庄,可采取“合村并组”方式,提高其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引导乡贤能人及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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