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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找个“家”

2019-03-14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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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有四个‘家’,可现实困境却是哪个家门都不好进,更不好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向记者介绍说。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每年都有几千件,法院基本上都判决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主要以支付生态修复资金的方式履行。据初步统计,已有几十亿的司法判决生态修复资金放在不同的账户上。这笔资金应该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可能会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实践中对司法判决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有四种情形:一是进入地方财政专户;二是放在法院的执行账户;三是放在某个环境公益基金账户;四是放在环保组织设立的公益信托基金中。但是,吕忠梅强调,“根据我国财政管理法律政策,这四种形式都存在合法性和合目的性问题。”
  
  首先,地方财政开设专户会违反财政部的规定。吕忠梅称,“既然不允许开设专户,是否可以把这笔钱纳入统收统支管理呢?回答也是不行”。司法判决的生态修复资金具有预防性和赔偿性双重功能,必须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如果纳入统收统支,极大的可能是这笔钱要么被用于其他用途,要么有修复需要却无法取出。
  
  放在法院执行账户的问题就更大了。吕忠梅说,“法院执行账户是临时账户,需要按照执行人的申请加以使用,既不应该让属于公共财政的资金长期放在临时账户上,也不可能由法院去审查、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度、质量等过程。”
  
  再说公益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筹集资金,司法判决资金是公共财政性质,法院无权进行捐赠。
  
  环保组织是民间团体,其设立的公益信托基金也不能接受司法裁判资金。
  
  “因此,现在司法判决的生态修复资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合法性问题。”吕忠梅表示。
  
  此外,这笔资金如果进入公益基金后应该怎么管理也不清楚,谁来决定使用这笔资金?环境修复后是否合格,谁来评价和验收?这又是一个问题。
  
  吕忠梅建议,“由于生态修复资金是通过法院裁判当事人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而这笔钱又必须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公共目的。因此,有必要从财政法律和政策上明确界定其性质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值得欣慰的是,财政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专门设立了生态环境与资源司,希望这个司能够专门研究生态修复资金的性质与管理问题,与最高法院及相关部门有效沟通机制,把这笔资金管好用好。”吕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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