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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呼唤独立的“家事法院”

2019-03-13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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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然而,一家之内也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纷争,当这些矛盾和纷争诉诸法院时,它们就成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具有伦理性、情感性、持续性、公益性等特点,而且往往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在审判时,不能仅仅着眼于从法律上处理,更要从心理上、人际关系上进行调适处理,要消除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情感上的对立,恢复亲情与感情,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家事纠葛。但我国目前是将家事案件混合在其他民事案件中一起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的,因而导致处理案件的方式简单化,致使案结事未了,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118家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试点期为两年。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中央综治办、司法部、民政部、公安部、全国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等15家中央单位,建立了家事审判改革的联席会议制度,超过80%的试点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或者达成了合作事项。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5个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提出,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截至2018年6月底,除原有的118家试点法院外,还有超过400家中级、基层法院参与各高院确立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超过90%的试点法院成立了专门家事审判机构,其中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和少年家事审判庭占70%以上。许多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家事法庭或者家事少年庭,部分法院实现了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的集中管辖。约80%的试点法院布置了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2018年7月18日发布)第4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通过加挂牌子或者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家事审判业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负责审理家事案件。”
  
  在此背景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已经呼之欲出。
  
  构建独立的家事审判法院不仅能从司法保护体制上解决我国家事诉讼面临的种种问题,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的各种矛盾,也能推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整体向前发展,为案件的事了人和、家庭关系的修复、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构建独立的家事法院是应对激增的家事案件的需要。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日趋复杂,海量的家事案件涌向法院,给法院的民事司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案件基本上都在160万件以上。根据201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统计,2017年共有民事案件964.9万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183万件,占比18.97%。家事案件往往会牵涉到多个家庭或者一个家庭的多个人,如果家事案件得不到妥善、有效处理,影响到一两百万个家庭和几百万个人。
  
  构建独立的家事法院是司法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家事审判改革是在“破与立”之间渐进式推行的,先在民庭内部形成家事审判合议庭,而后将合议庭从民庭分离出来,建立单独的家事审判法庭,目前已处在将家事法庭改为家事法院的成熟阶段。家事法院的成立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创新举措,属于司法改革配套改革(法院内设机构)的组成部分。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决定在内设机构上单独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厅。目前已有24个省级人民检察院、1400多个市(县)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与之相应,法院成立包括未成年人审判庭在内的家事法院便是适宜的因应之策。
  
  构建独立的家事法院是完善专业法院体系的需要。在司法改革政策、市场经济发展、学术积累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将这些作为司改成果的专门法院写入其中,丰富了我国专门法院的类别。然而目前专门法院的设置有偏向于商事类专业法院的倾向,对民事类的专业法院重视不够,而民事类的专业法院首当其冲应当考虑家事法院。
  
  让我们期待独立的家事法院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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