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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纠纷化解在诉前 把矛盾化解在源头
——民进中央建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2018-03-19来源:人民政协报 A- A+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增长,司法资源优化和供给矛盾凸显。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纠纷化解在诉前,把矛盾化解在源头,越来越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然而,民进中央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虽然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发挥了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改革中仍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调解前置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有的法院通过引导诉前调解的纠纷比例在10%至30%,有的案件量较多的法院没有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诉前引导分流纠纷的力度不大,大量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积压严重。二是诉讼费未发挥杠杆作用。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将重点放在限缩收费范围、降低收费标准上,以北京为例,一般的非财产案件仅收25元诉讼费,裁驳的不收费。这就使得诉讼收费在引导程序选择、优化配置资源、调控案件规模、调整诉讼结构、抑制滥诉现象、实现便捷诉讼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现象屡禁不绝,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受到挤压。

应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减少对司法诉讼的过度依赖和纠纷向法院过度集中,实现新时代司法资源供求均衡。”民进中央在本次大会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提案》中表示。

探索调解前置试点授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行调解”原则,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民事诉讼法中也尚未确立法定调解前置制度,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开展的调解前置机制探索,因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而极大限制了诉前调解程序的适用。

由此,民进中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工作,选择部分开展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较好的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如北京、广东、安徽、福建、山东等地,积极研究调解程序前置案件类型,完善调解程序前置,总结试点经验,提出修改法律建议。

民进中央表示,通过国家制度安排,将适宜调解的纠纷设置法定调解程序前置,符合当事人解决纠纷多元需求以及成本效率的原则,有利于将大量简易纠纷分流到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实现与立案登记制的有机配套,有效破除司法资源有限和繁冗程序的局限,发挥其他社会纠纷解决资源的效用和价值,扩大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

修改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10年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司法改革也对诉讼制度和纠纷解决体系建设作了大量创新完善,但诉讼收费制度却未作出相应调整,已远远无法满足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需求。在民进中央看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必然要求诉讼费应当具有调节案件、抑制滥诉的功能,以保障司法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全面改革现行诉讼收费制度,必须纠正过分强调降低诉讼门槛的理念偏差。

建议中央国家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谋划修改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提出,全面修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保诉讼收费制度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相协调。通过对诉讼费的整体结构设计,如适度区分不同审理程序的收费标准,考虑诉讼收费与诉讼进程的匹配,拉开不同审级的收费梯度,建立程序分类、进程分段、审级分级的诉讼收费模式;扩大收费案件范围,完善申请再审收费制度等,有效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不断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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