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 议政建言

社会文明进步的标杆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残联副主席王新宪访谈

2017-03-13  来源:人民政协报

王新宪: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高级经济师。肢体残疾。 现任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国残联第六届主席团副主席。

 

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残疾人事业的工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副主席王新宪在残疾人领域倾注了毕生的精力与情感。

 

他看到了“大”———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的标杆,我国8500万残疾人及其直接影响的2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心、理解和帮助。他们不是社会的包袱,可以与健全人同在蓝天下成长,为社会创造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他观察到了“小”———在参加全国政协组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调研时,他问聋人手语翻译:如何用手语表达网络词语“洪荒之力”?公务员考试体检能否针对残疾人调整标准、食品药品包装上能否增加盲人可识别的信息……

 

我国助残事业有了重大突破——全国两会前夕,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了首个《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简称《康复条例》),将残疾预防与康复事业提升至新的高度;随后,我国修订了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简称《教育条例》),突出融合教育,彰显了教育公平。

 

“这是‘五个统筹’、‘四个全面’的应有之义。”王新宪不无激动地说,“将残疾人纳入‘统筹’中,在实现全面小康的过程中不掉队,能改变他们的前途和命运。”

 

教育让残疾人

 

不再“与世隔绝”

 

■《教育条例》修订的根本意义在于,它鲜明地体现了对残疾人教育的法律保障、教育资源保障、教育行政管理保障。

 

■如果失去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学习的机会,人的“社会化”进程就中断了,生命意义实际上就不存在了。

 

记者:我国曾在1994年颁布首部《教育条例》。时隔23年后,国家对其修订并公布。在您看来,修改原有条例的深层现实原因是什么?《教育条例》实现了哪些根本突破?

 

王新宪:前版《教育条例》有两个历史背景:一是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它明确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前版《教育条例》随之出台。当时,我国健全人中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农村健全孩子失学、辍学现象普遍,人们对残疾人教育的认识还是很粗浅的。在这种条件下,《教育条例》能出台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二是它难免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许多条款是倡导性的,甚至只是愿景,难以全面体现国家的意志力。

 

修订后的《教育条例》有许多亮点。首先,它彰显了教育公平。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摒弃了各种显性、隐性的残疾歧视;二是凸显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有利于残疾人就业。从这个意义上对残疾人来说,职业教育比学历教育显得更为迫切;三是提倡融合教育等现代教育理念。让有心身障碍的残疾人在没有歧视的社会环境下,享受同等机会和条件,一起接受优质的教育,这也是教育公平的制度体现;四是把扫除“文盲”作为残疾人教育的紧迫任务,这对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任务关系重大。

 

因此我认为,《教育条例》修订的根本意义在于,它鲜明地体现了对残疾人教育的法律保障、教育资源保障、教育行政管理保障,同时,为目前正在实施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供了强劲动力,必然会对我国的教育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记者:盲人姑娘董丽娜2011年两次报名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遭拒绝一事,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残疾人接受教育遭拒的类似案例,媒体屡有报道。请您结合您自身经历谈一谈,教育对残疾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王新宪:就个人而言,是教育和实践改变了我的人生。我曾因残疾被拒之升学的门外,当时很难过地流下了眼泪。工作以后,我争取机会参加各种在职学习,一直没有停止接受教育。通过学习与实践,提高了自立能力,也增强了对社会的信心。如果失去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学习的机会,人的“社会化”进程就中断了,生命意义实际上就不存在了。

 

我还认为,教育的本质是通过塑造人本身来改造社会。残疾人只有通过教育的途径,才能使自己具有“一技之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同时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否则,你就进不了社会这扇门,成了事实上的“与世隔绝”。其次,作为一名残疾人,你改变不了身体残疾的现实,但通过接受文化教育,可以帮助你跨越残疾带来的障碍。比如,许多手脚不方便的残疾人,通过互联网通信技术等,在家里就可以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还有,很多残疾人是具有天赋和潜质的,如果在学龄阶段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能从此失去发挥独特才能的空间,这一点对残疾人影响尤为长远。

 

让农村残疾人“精准康复”

 

■除了把现有残疾人工作做好外,还应重视把控源头,残疾预防意义重大。

 

■地方财政再困难,也不能缺残疾孩子康复的钱,这是民生中的大事。

 

记者:我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康复条例》,在总体思路上,强化了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并要求充分发挥部门的协同作用。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如何强化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

 

王新宪:残疾预防,每一位公民、每一个家庭都有责任。如,应大力提倡婚前检查,我认为,它不仅不会影响新婚的“感情”、“信赖”,还为婚姻上了一层理性的“保险”。现代人应该懂得利用科学知识造福自己、造福社会。

 

解决残疾预防要与奔小康的目标结合。越贫困的地区,先天残疾就越多,近亲结婚、缺医少药、地方疾病等都是致残原因。让当地摆脱贫困、加强医疗保健是最根本的手段。

 

按照有关部门测算,每年新产生的残疾人有200多万。国家应对出生缺陷干预加大投入,可以大大减少先天残疾的数量和减轻残疾的程度。

 

此外,还应高度重视预防老年残疾。现在很多老朋友见到我开玩笑说:“新宪,我很快就进入你的队伍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发生残疾的风险就越高。比如,老年性白内障、老年性耳聋、老年性失能,等等。防范老年残疾风险,需要普及现代医学知识,改善人们的生活习惯,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记者:从宏观层面来看,《康复条例》取得了哪些突破?

 

王新宪:2008年8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就提出了要高度重视残疾预防问题。我国残疾人口那么多,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极大,除了把现有残疾人工作做好外,还应重视把控源头,残疾预防意义重大。在这一共识下,国家对残疾预防做了多项中长期规划,将其列为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中的主要指标,但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首次。

 

首先,将残疾预防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台阶,它是一个全民参与、政府负责的系统工程。打个比方,如心脑血管疾病也可以造成运动功能障碍,因而,预防重大疾病也是预防残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康复条例》将促进社会对残疾预防加深认识,将其提升到与重大疾病预防的同等重要位置上;其次,《康复条例》全面融汇现代康复理念,为今后更好地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再者,明确了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分工明确,有利于相关工作的落实。

 

《康复条例》在残疾预防和医疗保障方面,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困难残疾人给予补贴和救助。今后,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望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这个阶段属于抢救性康复阶段,如能得到及时康复,就能给孩子带来一辈子的人生希望。所以我经常说,这6年的付出,至少给这些家庭带来60年的温暖,国家和社会也都因此而受益。在这方面,怎么付出都不为过,人民群众都会支持、理解,地方财政再困难,也不能缺残疾孩子康复的钱,这是是民生中的大事。

 

记者:您刚才也提到,目前我国的康复中心已经建到了县级,但是对比城镇,广大农村地区残疾人享受的康复服务仍有欠缺,如何去除这一公共服务的短板?

 

王新宪:“十二五”期间,我国有1300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残疾人专门的康复机构现在已经发展到7111家。开展社区服务的县市区达到2956个,残疾人的康复队伍有19万多人。在我们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农村康复服务仍待改善。

 

要把残疾人康复服务延伸、覆盖到农村的“自然村”。举个例子,贫困农村的精神病人经常就是“关锁病人”,家人怕他们闹事、出事,迫不得已把他们关起来。应该怎么做?“新农合”应解决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问题;当地农村条件有限,应及时地通过转诊获得康复医疗和救助。

 

要全面掌握农村残疾人真实情况,为其提供精准的康复服务。前段时间,中国残联对全国持证残疾人状况做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掌握了详实的数据,这对今后康复工作的深入夯实了基础。

 

说到底,设施硬件和队伍建设是农村康复服务的两个抓手。有了基础设施,残疾人康复有处可去,专家下基层服务也有个场所。对比8500万残疾人,目前我国康复专业队伍不到20万人。我认为,在加快小康进程的过程中,要把康复专业队伍建设放到重要位置予以解决。从事康复、托养工作的同志,他们用生命的蜡烛点燃文明进步之光,要善待他们,提高其生活待遇,解决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

 

就业扶贫要达标,还要谋发展

 

■应该更多地把资金投向社会,投向残疾人就业方面能直接受益的地方。

 

■要防止地方为了完成任务,采取简单的“加减乘除”的办法,搞数字扶贫、假扶贫。

 

记者:从法规政策上来说,要求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总体上来说,通过缴纳就业保障金,也是一种来履行社会责任的选择。如何让“残保金”发挥最大效益?

 

王新宪:残保金是政府基金中的一项。目前,残保金收取越来越规范,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它的使用效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它可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按对社会培训机构发放残疾人培训补贴,调动“民间”的积极性。应该更多地把资金投向社会,投向残疾人就业方面能直接受益的地方;同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多、效果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应该拿出部分资金改造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比如无障碍建设、改造残疾人操作的机器设备等;还可以对处在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没有保障的残疾人给予补贴。

 

记者:残疾人就业方面,中国残联要求要千方百计做好农村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社会竞争力,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生产劳动、就业创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扶持力度,发挥扶贫的长期效应。这一点如何实现?

 

王新宪:就业与扶贫有很高的关联度。城市里往往扶贫是就业,农村中就业先要扶贫。目前,我国约有413万名残疾人的年收入低于国家贫困标准线;在农村,还未入学的残疾孩子大概有27万人。

 

对残疾人来说,残疾程度不同,就业的选择和渠道有很大差别。

 

农村轻度残疾人较容易安排,应该下最大功夫助其就业。可以对他们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的技术培训。职业培训如果到位,就能帮助他们脱贫。当然,还要采用如“公司+农户”等模式,依靠当地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扶贫机构等为其提供种苗等物资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疏通市场销售渠道;对待中度残疾人,要帮助他们进行辅助性就业,靠劳动解决一部分生活补贴,同时进行职业康复;对于重度残疾人而言,要通过托养等“阳光计划”项目,以集中照料与家庭托养相结合,减轻残疾带来的沉重负担,帮助这些家庭走出“因残致贫”“因病致贫”的困境。

 

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就业很重要。我在调研中到了山西运城的一家企业,他们多年来坚持帮当地残疾人检测土壤,免费将化肥送到残疾人家里面,这让我很受感动和启发。然而,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仍需政府支持,当地政府要把清单拿出来,告诉人们残疾人在哪里、需要些什么帮助,以利于社会力量的帮扶。

 

记者:当前的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将贫困残疾人一股脑地都当成“病人”认识;将已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都作为“兜底一批”对象一兜了之;将贫困残疾人的少数淹没在脱贫攻坚的多数之中,以平均数掩盖这特殊的少数;将脱不了贫、解不了困的残疾人作为“被允许”贫困发生率的沉淀对象。我们的精准扶贫工作如何更好地惠及残疾人?

 

王新宪:残疾人扶贫是一项攻坚任务,扶贫扶到最后面很可能就是残疾人。残疾人精准扶贫,不光要解决达标问题,还要解决发展问题。也就是说,不仅要对其兜底,还要加强其稳定性,拓展他们发展的空间,确保其脱贫后继续提升生活水平而不会返贫。党中央、国务院扶贫力度很大,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在实现全面小康的进程中,不能让一个残疾人掉队。因此,要防止地方为了完成任务,搞数字扶贫、假扶贫等现象。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问题的导向

 

■残疾人是困中之困、难中之难,当我们能够找到问题最难的节点时,离解决问题的终点可能就很接近了。

 

■我们不仅要拿奥运会的金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成为生活的冠军。

 

记者:您长期致力于残疾人工作,您如何看我国残疾人事业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王新宪:全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那么,我们也可以思考: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对社会的贡献体现在哪里?这是个大题目,我谈点浅显认识。

 

首先,残疾人不是社会的包袱,8500万残疾人中蕴含着巨大的生产力,他们也是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创造者。无数优秀残疾人的事迹早已证明了此点;同时,残疾人的自强不息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在艰难困苦中不屈不挠的顽强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涵养了具有独特魅力的文化境界,我将其概括为“自信文化”。与励志文化相比,自信文化更具感染力和震撼力,它彰显残疾的哲学精神,是我们知难而进的强大动力。我们都应具备这种精神,要当生活的强者,对社会有贡献,至少应自食其力。如同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所说,我们不仅要拿奥运会金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成为生活的冠军。

 

记者:这是一种独特的感染力,持续影响着文明进程。

 

王新宪: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社会贡献,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问题导向。如何看待、如何解决残疾人的问题,作为导向,它带领人们更深刻地思考、寻求解决错综复杂社会问题的路径,它是一把钥匙。在困难群体中,残疾人是困中之困、难中之难,当我们能够找到问题最难的节点时,离解决问题的终点可能就很接近了。把残疾人的问题解决好,把残疾人事业发展好,实际上解决的是人类对自身进行终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