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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蓉:建议明确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主要方式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3-08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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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 (记者 李婧)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接受本网记者采访。今年,她将提交名为《明确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主要方式的建议》的提案。李明蓉在提案中建议,法院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社区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等项目,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罪犯不能适用社区服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李明蓉表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且每月不少于八小时。

 

“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执行随意性和差别性大,且往往流于形式,矫正效果不佳。”李明蓉委员表示。因此,她建议将社会服务(社区服务或者公益劳动)明确为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由法院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统一制作社会服务令一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法院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等项目,统一制作社会服务令一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二、法院首先应当考虑罪犯自身的情况,考察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劳动能力、劳动态度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者,如老人、残疾,或者好吃懒做的人,不能适用,否则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且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改造效果。其次,法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进行社区调查,并提出可供该对象执行社会服务令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信息,然后,根据罪犯的罪行及其他表现,参考社区调查报告决定下发社会服务令。

 

三、社会服务令的劳动内容可以包括一定时数的社区服务或者公益劳动,还可以包括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的劳务等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安排相适应的的工作,做到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安排。城市与农村有较大的差异,要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还应当根据罪犯自身特点个性化安排工作。而针对环境资源犯罪,应当坚持“损失回复”原则,如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建立“补植复绿”机制,对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由罪犯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相应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如破坏水资源、矿产资源案件,可以要求罪犯采取一定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方法,尽力恢复生态。

 

四、社会服务令的期限。根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要求罪犯社会服务的时数和强度不同,一般应是社会服务强度逐种减弱、服务时间逐种延长。

 

五、不执行社会服务令的惩戒措施。社区服刑罪犯不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社会服务或者恶意逃避社会服务的,应当首先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履行社会服务的,可以延长社会服务的时间。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明确拒绝完成社会服务的,应当撤销社会服务令,对于判处管制的,由法院重新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宣告缓刑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对于假释的,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