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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政策创新的源头活水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5-08-0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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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火生

《实施意见》令人印象最深的一点是:实践是政策创新的源头活水,其中很多新的举措都是在总结各级政协过去多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同时,《实施意见》也为未来的实践探索预留了足够的创新空间。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中共中央于2015年1月颁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之后出台的第一个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发展历程、重要原则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概括,在加强政协协商的制度化、程序化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增强了文件的可操作性。这份文件令人印象最深的一点是:实践是政策创新的源头活水,《实施意见》中很多新的举措都是在总结各级政协过去多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同时,《实施意见》也为未来的实践探索预留了足够的创新空间。

 

《实施意见》注重总结各级政协协商民主的成熟经验,努力将其上升为制度规范。《实施意见》中绝大多数的规范性要求都是建立在扎实的经验基础之上,这些制度规范都是各级政协近年来实践探索的结晶。例如,第10条“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的相关要求就是根据全国政协过去一年多的实践经验提炼而成。可以说,自2013年11月,双周协商座谈会在时隔48年之后重启以来,全国政协对具体的协商形式和相关的制度保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效地贯通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使四种重要协商形式集中在一个平台上展现。在全国政协的示范效应之下,很多地方政协也举办类似的协商座谈会,有的也保持双周的频率(如天津市政协、北京市海淀区政协),有的则因地制宜,改为双月协商座谈会(如青海省政协、济南市政协、株洲市政协)。正是在总结各级政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意见》提出了关于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确定、与会人员的邀请、会前准备、协商成果的报送等具体规定,并要求“地方政协可结合实际,对协商座谈会等活动作出安排”。

 

《实施意见》第22条“提高联系群众能力”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委员联系点、委员网上信箱等联系群众的新方式”。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协都在探索搭建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的平台,例如,山东省政协从2011年起,推动在镇街成立政协工作室,激发了基层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积极性,解决了政协“一年一次会,会后没有事”的状况;杭州市推进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在全市100多个乡镇(街道)设立政协联络机构,为基层党委政府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搭建协商平台;深圳市突破传统协商方式,搭建两个新的协商平台:一是创办社会各方参与的协商平台———“委员议事厅”,把协商平台放到广场上、搬到市民中,至今已成功举办了16场,增强了协商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委员深入界别和基层开办“委员社区讲堂”,在半年时间里举办了133场讲座,通过动态的开门协商,改变了政协协商集中在上层精英、局限在办公大楼内的传统做法,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与人民群众贴得更近了。正是这些生动的实践为《实施意见》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使《实施意见》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实施意见》鼓励各级政协根据中央精神进行新的实践探索,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预留了空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事业,需要我们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以推动。但是,有些问题还存在争议,《实施意见》不回避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也不急于对各级政协的探索进行简单的裁定,而是鼓励通过实践探索来为理论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的问题寻找出路。例如,关于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问题。近些年各级政协都对政协参与立法协商进行了大胆的探索,有20个省级和副省级市的协商规程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该纳入协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级政协对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具体路径的设计不尽相同。全国政协2014年就《安全生产法》修订进行了立法协商,其流程是由国务院法制办将立法草案报告中共中央,由中共中央将立法协商的任务交给全国政协,全国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协商;北京市2013年底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协商,其流程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面请示市委,由市委转市政协党组办理,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山东济南市自2006年以来开展的立法协商活动,则是由市人大直接委托市政协就法规草案进行协商,并在立法过程中与政协保持紧密的工作联系。

 

在实践中,在政协进行立法协商的效果是非常好的,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根据政协委员的意见,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的61条进行了修改,涉及83处。上海市政协委员在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协商时,提出意见66条,40条被采纳;委员针对《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的意见采纳率更高达93%。

 

但是,人民政协立法协商究竟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操作比较合适,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存在一定的分歧。对于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没有回避,也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视情可在政协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这就为实践的进一步探索预留了空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必须始终坚持以实践为先导,通过实践探索来推动制度创和政策创新。把能做的事情先做起来,不断在丰富的实践活动中检验工作方法、总结积累经验,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固化起来,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绩。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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