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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捐赠体系、鼓励社会捐赠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 王松灵

2015-03-13  来源:人民政协报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捐赠在高等教育收入来源中所占的比重一直比较低,发展速度慢,高校社会捐赠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瓶颈”限制等问题。2000年以来我国社会捐赠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比例不超过3%,其中,高校的社会捐赠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经费的比例更不足1%,远远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这表明社会捐赠还未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稳定收入来源,在相当一部分普通高等院校的经费来源结构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有限的资源向数量有限的“名校”集中。基于此,呼吁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有效的社会捐赠制度,利用市场机制和学生的人脉,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及社会资金,鼓励社会捐赠,接受社会捐赠,组建各种形式的教育基金,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高等教育成本,缓解我国高等教育需求膨胀与投入不足的矛盾,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教育与人才的支持。建议:

 

重视文化培育,提高社会捐赠意识。树立倡导捐赠意识和文化氛围,是做好社会捐赠的前提。捐赠属于道德范畴,捐赠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捐赠意识的提高。中华传统文化中,尊师重教、回报社会、造福桑梓,这是教育捐赠的道德基础,也是促使企业和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精神支柱。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利用舆论导向大力弘扬历史和现实中社会成员的捐赠行为,对于乐于奉献、慷慨解囊的善举和义举,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和表彰;增加对国外先进捐赠理念和事例的介绍,宣传社会捐赠的互利作用,以深化公民对社会捐赠的了解。

 

政府应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激励措施。我国政府积极支持采取社会捐集资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然而在一系列高等教育事业捐赠中却没有规定与之相关的具体税收优惠等措施,使得涉及高等教育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不系统、不完善,这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高教捐赠事业的发展,以致许多捐赠意向在商洽过程中因无法得到法律法规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半途而废。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仍未具体制定,因此建议国家应尽早出台适应我国国情和高教事业发展需求的社会捐赠法规,确定合理的减免税比例,规范高教募捐的行为和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监督等。同时还应鼓励高校大力募集社会捐赠,可以参照美国一流大学的评价指标,在我国相应的高校评价指标体系中列入社会捐赠这一指标,制定适宜的重以激励高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