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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郁委员代表全国妇联:
善待农民更要善待农村妇女

2015-03-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三农”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李克强总理也强调,农民为中国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要善待农民。

 

善待农民,更要善待占农村劳动力65%以上的农村妇女,因为农村妇女既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也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

 

现实中,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落实,部分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剥夺,宅基地给男不给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村妇女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经济上,妇女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利,极大影响了她们作为农业生产主力军的热情;家庭中,妇女长期依附男性,不少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长期忍气吞声;观念上,直接导致了农村生育男孩的偏好,成为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推手。值得特别重视的是,一些农村妇女在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又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集体上访之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2014、2015年中央两个一号文件都指出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为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会谈纪要,推广试点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经验,要求各地“明确共有人登记标准,在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等,充分体现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平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建议:

 

一、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文件,切实贯彻中央精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在出台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及完善有关土地确权、管理、流转等相关法律时,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

 

二、民政部门出台文件并采取措施,对村规民约进行普查,指导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决议中涉及婚嫁落户、离婚丧偶、土地相关权益分配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条款,依法纠正完善。

 

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条件,并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示范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审判指导,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筑起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