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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慕仁委员:
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2015-03-11  来源:人民政协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为此建议:

 

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被征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农业产值倍数”计算。这种计算方法考虑的是往年的农业产出价值,而忽视了土地天然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城镇化发展中体现出来的区位优势和改变用途后的价值上涨。因此,应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被征土地价格评估制度。改革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方法,重点考虑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等因素以及土地的未来预期收益,由独立的市场中介机构对被征土地价值进行评估。

 

充分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相关权利。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设置了基本程序,但这个程序还存在着一些缺陷,突出表现是公告的滞后。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尤其是要完善征地流程中的公告制度,变事后公示为事前公示,在拟征地方案批准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均增加公示环节。

 

推动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条件的社会保障是失地农民得以在城市生存,并实现“人”的城镇化的制度基础。因此,要着力改变目前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乏或社会保障标准过低等问题,推动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一是建立保障范围的梯度推进机制,将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作为首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建立保障水平的梯度提升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三是建立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的机制,包括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土地征收时的农民安置补助费等。

 

推动安置社区建设。

 

安置社区是失地农民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由于安置社区的居委会来自于原来的村委会,其管理方式容易沿袭传统,保持农村的风俗习惯。因此,基层政府要推动安置社区的社区文化建设,逐渐消除农村文化的烙印,让农民主动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