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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提出:规范“普通话”表述增强中华民族认同感

2015-03-04  来源:人民政协报

★要点提示

 

教育法对于教学语言文字的前后表述不一致,且“汉语言文字”的表述与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社会实际不一致,也不利于民族团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子法应当遵循母法宪法的规定,将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统一定为“普通话和规范字”。

 

本报讯(记者廉维亮)“教育教学、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对外交往的很多场合将‘汉语’与‘中文普通话’混淆使用,既不利于中国形象的对外传播,也不利于民族团结。”3日上午,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罗富和在参加政协大会的百忙之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重点介绍了提交本次大会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的提案》有关情况。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提出,在同一条规定中对教学语言文字的前后表述不一致。“‘汉语’在维吾尔语、藏语、蒙古语等民族语言中被翻译成‘汉族语言’,在民族地区提倡学好汉语就会造成要学习另一个民族语言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团结。”

 

“这不仅仅是一个词汇的使用问题,我们就经常听到少数民族的基层教师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少数民族要学习汉语,而汉族不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因此,民进中央建议明确双语教学中“双语”为“民族语言和普通话”,认为这对于我国民族地区以及我国多元文化教育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提出这份提案,民进中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材料分析和调查研究,并就此问题专门同教育部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提案提出,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的表述与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法律表述相矛盾。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将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统一定为“普通话和规范字”。

 

资料显示,1956年国务院在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中提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推广“普通话”自此被作为我国重要的政策之一。

 

如今,包括一些机构名称、活动名称以及新闻报道中存在较为普遍的“汉语”与“中文”、“华文”等表述混淆使用的情况。“譬如说我们常提到的国家汉办、孔子学院举办的‘汉语桥’活动、侨务部门开展的海外华文教育,几种表述不统一。”民进中央的工作人员还列举了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混淆现象:即便在中央媒体对中央领导同志活动的部分报道中,同一篇文章中也会同时出现“汉语”与“普通话”的不同表述;联合国中文网站上面标明“中文”是其官方语文,而一些国内网站却显示联合国官方语言为“汉语”。

 

国家官方语言打上民族的标签是危险的,乌克兰官方语言的俄语与乌克兰语之争,导致议会的武斗,也成为乌克兰分裂的原因之一。民进中央建议中国在外交、教育和文化等国际交流领域,应坚持推广“中文”表述,避免使用“汉语”提法造成误解。建议将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汉办)改称为“中文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职能表述中,也用“中文”推广而非“汉语”推广。

 

罗富和表示,民进中央提出这份提案,即是基于党派内部教育界人士为主的特点,也是民主党派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今年全国人大计划对教育法进行修订,这也为理顺“普通话”、“中文”的表述提供了良好契机。民进中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加大利用报纸、电视和新媒体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传播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推广“普通话”,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国家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