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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绍晔委员建议取消教师资格认定歧视性规定

2014-03-08  来源:人民政协报

内容提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薄绍晔长期从事残疾人维权工作,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平等就业一直是他关注的重点,薄绍晔表示这也是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难点。在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虽然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规定,但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

 

“以教师资格认定为例,体检合格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经程序,但是我们在梳理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时发现普遍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薄绍晔指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对残疾人的歧视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对肢体残疾人存在明显就业歧视,各省的体检标准中规定了“四肢有显著残疾”、“肢体残缺”等限定条件,而且“不能正常运用”、“不能运动”等表述过于主观,容易造成扩大解释;二是限定条件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系,比如对身体条件、体形身高等作出限定;三是讲视力、听力功能障碍者一律视为不合格,忽略了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能够一定程度辅助视、听功能障碍者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现实。

 

薄绍晔指出,各地的体检标准规定实际构成了就业歧视,众多有意愿、有能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残疾人因体检不合格无法获得教师资格,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精神相违背。“残疾人也应该享有在讲台绽放光彩的权利。”薄绍晔认为制定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应当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为依据,不过多限制身体条件。

 

“现在一些地方新出台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开始取消对残疾人的限制,这种做法应该在全国推广。”薄绍晔介绍,广东省2013年4月发布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基本取消了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

 

薄绍晔在今年提交两会的提案中建议教育部会同国家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教师法》、《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各地教育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中存在的就业歧视明显、地区差别较大等问题,参照广东省新修订的体检标准和安徽、江苏等省份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制定全国统一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从教育教学需要出发,确定合理的体检指标要求,取消各地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限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