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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育委员谈土壤污染治理

2014-03-08  来源:人民政协报

观点提示:

 

◆一边是生态关系失衡,生态环境恶化,一边却是治理依据的缺失和治理方式的混乱。

 

◆尽快建立一套从管理制度到技术规范都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成立土壤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土壤污染治理规划,制定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

 

◆应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各自的责任主体,形成生态教育机制,倡导公众自觉为减少污染做出贡献。

 

土壤是人类生存、兴国安邦的战略资源。无论是粮食安全还是食品安全,都需要安全的土壤作为保证。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废弃物向土壤系统转移,并在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汇集、残留于土壤环境中。据估计,我国受农药、重金属等污染的土壤面积已达上千万公顷,对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食品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镉大米’、‘血铅事件’、‘癌症村’等令人触目惊心的污染事件,是大自然给人类提出的严重警告,土壤污染治理已经刻不容缓。”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赵光育就此带来了一篇关于重视土壤污染治理的提案。

 

■治理的“失语”

 

据中科院调查,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以上,致使稻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系统稳定性不断降低。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也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而重金属病的出现,更是对居民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一边是生态关系失衡,生态环境恶化,一边却是治理依据的缺失和治理方式的混乱。

 

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测试结果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有效的监测体系的缺位也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发现耕地质量变化的最新状况,不能制定准确的修复方案。而耕地使用权频繁变更,也使得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不足,更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约束机制。

 

此外,管理体制不顺也是造成受污染土地修复成本高、时间长的重要原因。赵光育表示,土壤污染问题牵涉发改委、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非常大,我国又尚未建立土壤修复的统一技术标准。所有这一切都阻碍着土壤污染治理的前行脚步。

 

■人、财、法缺一不可

 

赵光育说,美国、日本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一套从管理制度到技术规范都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我们很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早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态度。各省也应相应制定土壤污染预防与治理的相关条例。”

 

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存在的各部门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的问题,赵光育建议成立土壤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编制土壤污染治理规划,制定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全面协调和指导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财政政策也应该进一步优化。”赵光育表示,应建立中央政府、省、市、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并建立环境政策与财政政策挂钩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将各级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土壤整治实施考核结果挂钩,对考核不合格、整治效果不显著的地区,采取“一票否决”并取消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强制措施

 

“土壤的保护问题关乎子孙后代,一定不能手软,制定一些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赵光育提出,应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重污染企业名单及其环境信息情况,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若有企业发生污染事件,一定要严格执法,予以严惩。

 

“对于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政绩考核,也应完善考核因素及权重,将湿地保护、土壤质量的提升、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优先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列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赵光育说。

 

他还着重提到了宣传机制问题。“对于雾霾的危害,不用宣传大家也知道,但土壤不一样,它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是隐性的,不易引起重视。”赵光育表示,应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各自的责任主体,形成生态道德、生态文化、生态环境教育机制,倡导公众绿色生活,不增加新的污染源,自觉为减少污染作出贡献。绿色环保组织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多组织开展监督、维权、宣传等活动,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