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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谦委员建议:监管不应“一刀切”

2014-03-06  来源:人民政协报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银行原有的盈利模式和服务思维,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效率的提高,为客户提供了全新的货币资产管理体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一哄而起,也带来了明显的隐忧:2013年网贷平台倒闭70家,涉及金融12亿元,各类理财‘宝’账户也存在明显的技术风险隐患。”全国政协委员王广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世界金融发展的实践看,金融活动都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如何监管才有实效?王广谦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应“一刀切”,应采用区别归类,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他提出了两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把这类机构按照新型金融机构(或成立独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申请审批、资本金规定、业务规范等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二是规定这类机构不得独立从事金融业务,但允许与金融机构合作,双方按约定分配利润,金融机构对这部分业务负责,接受监管部门监管。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名义开展网络贷款、理财销售等业务服务的,也必须与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已纳入监管的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金融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合理性监管。另外,对作为基础设施发展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归口在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