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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和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2011-05-04

   纪伟                       

商民主是当代西方新兴的一种民主理论。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在引介协商民主理论的同时开始研究讨论中国的协商民主问题。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政治协商制度很自然地就与协商民主契合起来,产生了共鸣。本文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出发,解析在目前中国的民主政治道路上,如何借鉴与运用外来民主概念。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和含义

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最早由西方学者约瑟夫·毕赛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提出,毕赛特认为,美国的宪政设计既体现了多数原则,同时也是对多数的制衡,二者统一体现在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之中。 协商民主概念的广泛使用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发表专题论文《论合法性和政治协商》、《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从合法性角度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扩展性分析和探索。而后,其他民主理论家如罗尔斯,哈贝尔斯,雷泽克等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

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是什么?

科恩提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物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我认为,这种团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按照米勒的说法,“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我国学者在翻译、研究协商民主理论著作的同时,也作出本土化的理解阐述。中央党校李君如校长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政治学家俞可平的观点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二、协商民主的产生背景和理论溯源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多元化,社会复杂化,价值观冲突已普遍存在,通过刚性的选举难以符合形势。协商民主把协商实践扩展到了多样化的政治共同体中,不排斥协商主题的信仰、地位和文化的差异,把所有政治上的平等者包括了进来

西方学者常常从比较的角度,以两种方式来阐述协商民主。一种是把协商民主置于民主政治的历史中,通过以民主实践和理论的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比较来定义。一种是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并列为民主的形式来使用,针对选举民主只是对选民偏好和观念的简单聚合的局限性,强调决策的过程不仅仅是投票表决的过程,而且是协商讨论和运用理性的过程

从民主政治的历史角度上分析。协商民主吸收自由主义民主中关于民主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核心价值观点。但协商民主承认主体的多元利益和多元文化属性,协商必须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否则没有普遍适用性。

协商民主继承共和主义民主理论中强调政治参与的核心价值。但协商民主是把政治参与作为实现人民自治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并且具体化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过程,即公民通过运用理性进行协商、对话,从而为实现政治参与找到了恰当的途径和方法。

其次,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比较上分析。选举民主即主流的“熊彼特式民主”。他认为,把民主归结为人民统治是不现实的幻想,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是由少数精英人物统治和领导的。民主的现实含义是人民有权通过投票决定由谁来当政治精英。选举民主把民主机制看成是代表个人利益的综合工具,为了作出谁应当领导以及应该做什么的集体决定,必须以某种方式聚合公民对领袖或政策的偏好

在协商民主理论广泛讨论之后,许多人认为协商和选举是并列的一对,甚至认为前者是后者的替代。然而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家没有将协商与民主相对立,按照古特曼和汤普森等人的理解,协商与聚合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当面对根本性的分歧时,前者试图通过合理论证以转换不同的偏好并最终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而后者按照偏好的多少进行决策。这两种方式一个是协商民主理论追求的理想,一个是理性主义的理论假设。而实际投票的过程处于两者之间,因为个人既不可能完全符合理性主义“经济人”的假设,也不能达到协商民主中的“觉悟者”

因此,协商民主所强调的重点和选举民主不同。协商民主并不要替代选举民主,也不应该抛弃或忽略选举民主。它只是指出了现实投票中的不足,以及改进的方向。

三、协商民主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不仅因为中国过去缺少民主的传统和文化,还在于今天这样一个西方民主话语霸权时代,走出一条独特的民主发展道路是需要勇气、自信和智慧的。在这样的压力和背景下,无论中国的政治家还是知识分子都面临着这样的矛盾:既渴望走出一条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以摆脱西方民主化的控制,又暗中希望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在理论和现实中能够得到西方主流民主理论的认可和接受。因此,一边探索自己独特的民主政治道路又一边挖掘论证它与西方传统和成熟的民主理论的可能关联。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政治协商制度很自然地就与协商民主契合起来,产生了共鸣2006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阐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概念,把协商民主等同于政治协商,从而忽视协商民主实践的其他形式,也不可以把政治协商等同于协商民主,从而回避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分析和批判。在西方理论届,协商民主也存在着争论和批评。比如从规范的层面批评“协商民主”理念的“不切实际”,协商民主所许诺的公民应该平等、自由地参与决策,并通过相互审慎的讨论达成共识只是一个民主的神话和乌托邦,因为他们怀疑公民无法都参与决策,也无法都保持理性达成共识。

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学术界之所以被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将一种理想的民主与一种现实的政体相混淆。也就是说,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更多的是被当做一种政治理想而非解释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民主应当如何而非实际怎样的问题。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党派团体之间进行民主合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虽然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公民包容到决策的协商过程并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某些要求相契合,但是这一民主模式基本是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政治资源之上,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很大不同的。

然而,也不能说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道路就不能借鉴西方民主理论。我个人觉得不妨借此理论着陆,在现有的资源和现实环境下创新我国现有的政治协商制度理论和实践。一是推进协商制度的制度保障和法制地位;二是规范政治协商程序;三是发挥政协界别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更广泛的政治协商参与。

钱穆说:“制度须不断生长,又定须在现实环境现实要求下生长,制度绝非凭空从某一种理论而产生,而系从现实中产生者”